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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丹县文物所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质疑的答复函

正文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要文博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省***二十区二环之路**号*号楼*楼*** 邮编:****** 法定代表人:胡松涛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郑晟昌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省***二十区二环之路**号*号楼*楼***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文物所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HCZC****-C*-******-GXGW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年**月**日**时**分收到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关于***文物所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项目编号:HCZC****-C*-******-GXGW,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我公司受***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的委托,代理该单位***文物所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招标工作,该项目已在***财政局通过采购计划备案(附件*),我公司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备案表上的采购预算金额及采购方式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贵公司提供的《****年可移动文物保护预算专家组评审意见表》来源不明,缺乏真实性。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函中提出“质疑事项*”的答复如下: 该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且文物存在特殊性,因此部分采购要求需在整个项目服务期间按采购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定制,竞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考察后再对项目进行报价,或竞标人根据自身能力对整个服务项目进行报价。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经财政审批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贵公司引用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附件信息: -***要文博实业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docx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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