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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2024年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项目编号:BSZC2024-C3-290207-GXCY)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质疑人:************** 法定代表人:韦铭尧 地址:横州*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号(**碧桂园*#楼*单元****号房) 邮编:****** 联系电话:***********, ****-******* 贵公司于****年*月*日下午顺丰快递寄出的《*******年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项目编号:BSZC****-C*-******-GXCY)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下午顺丰快递送达我公司签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详见附件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标办法已将“技术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人员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服务承诺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具体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细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逐项对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 在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所质疑材料中未能提出应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上述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附件:质疑函 **创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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