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详情

《盐城市绿化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正文内容

《***绿化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绿化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布修正草案及说明,欢迎广大*民和社会各界自即日起至****年*月**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人大常委会环资委(世纪大道**号),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年*月**日 ***绿化条例(修正草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本*推行林长制,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建设。”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植树造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管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绿地,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经公布的城*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的永久性绿地三千米半径范围内,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绿地予以补偿,并在一年内完成建设。”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采挖树木参照采伐林木管理。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应当办理植物检疫证,实行凭证运输。” 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十、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采挖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盗伐或者滥伐林木予以处罚。” 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利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相关推荐

打开中招网APP查看更多信息
招标网首页 > 变更公告 >

注册

客服电话400-633-1888
版权所有 © 2005-2024 招标网 zhaobiao.cn

该项目详情注册或登录后可继续操作查看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