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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终端租赁服务(LZZC2024-G3-990607-GZJL)的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质疑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驾鹤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驰 授权代表人:徐艺娉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终端租赁服务(采购编号:LZZC****-G*-******-GZJL)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至采购人处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人员资质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情况。证书要求过高,****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终端租赁服务项目为***万标底的中小型项目,明显过高限定人员资质。质疑人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原则及评分标准-二、评标方法-技术服务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满分**分)-优秀(**分)作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规定、《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本项目为移动办公办案终端租赁服务,并非单纯的终端租赁。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还包括移动终端的网络服务、满足国家“十四五”战略要求以及要求服务过程中对所接触到的所有数据、信息、资料进行保密,不能发生泄密事件。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到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为确保项目项目顺利实施及服务质量,采购人经综合考量,对该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在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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