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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03破4号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皖 ****破*号之二 申请人:赵优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刘畈乡栗树村兴屋组 **号。 被申请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山口乡庙岭境内。 法定代表人:潘功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年*月**日,**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萍 审判员 杜梅琴 审判员 吴应南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频频 书 记 员 杨柳馨 附件 (****)皖****破*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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