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阜高速公路视频监测优化提升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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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阜高速公路视频监测优化提升设备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 本公司于****年**月**日发布的保阜高速公路视频监测优化提升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做出如下变更: *、原公告: 资质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并具有与本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供应商为制造商时,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且制造商满足上述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变更为: 资质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内容: 供应商应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附: (*)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制造商针对于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书复印件; (*)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 变更为: 供应商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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