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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东莞市黄江镇新城大道(新公常路)工程勘察设计答疑回复(二)

正文内容

问题*:招标文件P**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最低要求)中,工程测量、物探分项负责人资格要求为**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请问工程测量或工程岩土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P**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最低要求)中的勘察专业负责人、工程测量、物探分项负责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属于工程类相关专业职称的,均满足上述“类似专业”要求。 问题*-*、招标文件“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最低要求)”中,关于勘察专业负责人及工程测量、物探分项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存在专业跨度问题。具体为:勘察专业负责人资格要求与**专业跨度较大,而工程测量、物探分项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也直接限定为**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这一设定可能限制了具有相应勘察能力和经验但非**专业背景的设计单位的参与机会。建议对勘察专业负责人及工程测量、物探分项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体现更广泛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要求,确保更多勘察设计单位能够参与竞争。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P**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最低要求)中的勘察专业负责人、工程测量、物探分项负责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属于工程类相关专业职称的,均满足上述“类似专业”要求。 问题*-*、招标文件第**页“评审因素*.*.*(*)其他因素-技术能力”的加分项设置存在明显倾向性。该加分项要求主编过*政**类或给排水类规范或标准或规程,且证明材料仅限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不含图集)或规范或规程,排除了协会发布的标准(不含图集)或规范或规程。这一设定似乎是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且加分权重高达**分,违背了国家招投标法有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恳请建议删除“评审因素*.*.*(*)其他因素-技术能力”中的加分项设置,增加代表“技术实力”的通用及典型要素——类似项目的国家级或省级奖项,给*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评价标准,避免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能力评审因素是按照***交通局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并可以提供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等不同级别主编的不同类别的规范或标准或规程,都可以进行累加得分,条件比较宽泛,不存在特殊性要求。**大道(新公常路)作为***干线路网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黄江镇高标准对接**的南北向第二条通道,主线按远期规划为城*快速路,对路线、局部路基、构筑物等进行预留。道路建设标准要求高、技术难度较大,且紧靠*管河道梅塘水,因此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要求较高。为更好择优选择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单位,技术能力评审因素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请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问题*: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为:“*政行业(同时具备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以上,因为涉及*项专项甲级资质,而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 个(其中还包括了勘察单位)”,涉嫌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 〔****〕**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限制了单项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权利,建议不限制联合体单位数量。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即为同一家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应满足:“*政行业(同时具备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勘察与设计可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个。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项目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问题*:“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异议”的回复存在明显胡敷衍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第**页的技术能力的设置虽然是***交通局发布的范本编制项,但是我们相信范本也是要求在满足招投标法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吧!该项设置的加分项数明显是为前期服务单位量身定做,全国满足此要求的仅此一家,这合理吗?这难道满足国家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要求吗?难道范本比国家招投标法更具权威性?该项设置不调整的话,中标单位肯定要前期服务单位。我们拭目以待! 答:请各投标人留意网页发布的补充通知内容,以最新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问题*:商务评分第*.*.*条“技术能力”,“投标人自**** 年** 月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实施时间为准)主编过*政**类或给排水类规范或标准或规程的,国家或行业级的每项*分;地方级的每项得*.*分,本项累计得分高分** 分,不重复加分,按较高分只计一次。” 本项得分最高为**分,据调查,国内设计单位能得满分的仅有前期服务单位“***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设计单位与之得分差距较大,无法公平竞争,而本“技术条件”与本项目的设计并无直接的关联,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该条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请各投标人留意网页发布的补充通知内容,以最新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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