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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4-2025年度柳州市各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采购(LZZC2024-G3-990612-GXZC)的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质 疑 人:&&***春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路**号新银都**-*号&& 法定代表人:&孔俊伟& 委托代理人:&&孔俊伟&& & & &电话:&&***********&& & & & && &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年度***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采购(LZZC****-G*-******-GXZC)项目的质疑函。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人电子标系统提示资格审查不符合,原因是登记证书已过期。质疑人认为其投标文件内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背面)的年检(年报)记录表明其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请求对资格审查认定进行重新评审。 二、质疑答复 (一)经核查,质疑人所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面)明确标注的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年。证书的有效期限是由颁发机构在颁发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旦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它将无法继续作为有效证明文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于已过期的证书,需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或更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背面)上的民政局年审章,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组织在过去一年度内运营情况的定期审查和确认。年审章的作用在于监督组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时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审章并不构成对过期证书的重新认证或期限**。 (三)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部门的核查确认,质疑人确于****年*月**日完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更换。质疑人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面)为****年*月*日到期的旧证书,进一步比对发现,所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背面)信息为已完成更换的新证书背面。登记证书正反面不匹配,提供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属质疑人的过错,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综上,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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