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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棠湾(HT10-06-01)地块设计与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变更公告

正文内容

关于“**海棠湾(HT**-**-**)地块设计与施工(EPC)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棠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海棠湾(HT**-**-**)地块设计与施工(EPC)总承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因接到部分投标人关于联合体投标人资质认定的问题咨询,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投标人资质认定的问题澄清说明如以下: 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①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②*政公用工程施工;③石姆龙水库周边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以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涉及到设计施工的内容非常多,系大型复杂综合体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就联合体投标人资质相关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格式第四点也已明确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要填写清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的专业工作内容,明确专业对应的资质,同一专业的资质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例如:投标人A与B联合进行投标,A公司在联合体协议书注明承揽房建部分的施工,即A公司只需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B公司在联合体协议书注明承揽*政部分的施工,即B公司只需要有*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其中,无论A公司的*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为几级资质和B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几级资质,都是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 本次澄清说明内容不涉及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修改,因此不做延期开标。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说明! 招标人: **棠华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省***海棠区**风情小镇**风情二街L*-**栋L-* 联系人(全称): 李经理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湘府路***号金典商务中心*栋****-****房 联系人(全称): 周工 电话: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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