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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注销作废公告(2024年7月8日)

正文内容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现对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日未按期申请换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截至****.**.**).xls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截至****.**.**).xls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截至****.**.**).xls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截至****.**.**).xls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截至****.**.**).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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