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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4-NK-G006)电子化公开招标的答疑公告2

正文内容

****************关于**省*****区中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KHY****-NK-G***)电子化公开招标的答疑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KHY****-NK-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询问事项*: 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一)团队力量中要求提供相应人员开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人员提供投标人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满足加分条件请求业主方与招标代理方确认提供分公司缴纳社保的相应人员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规定,分公司的员工属于总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只是被分配到分公司而已。第一项“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项目公司即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子公司的员工不属于总公司的员工。综上,分公司满足招标文件中本条规定的加分要求,项目公司(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本条规定的加分要求。按电子化招标文件执行。 询问事项*: 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十)类似业绩及用户评价要求提供合同、任意一个月验收报告及发票、服务医院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官网截图、医院自证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应项目所在地的要求,有些项目采购人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项目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进行履约,出现这种情况,针对评分标准类似业绩及用户评价,需提供合同、任意一个月验收报告及发票,其中验收报告及发票是否可以提供中标项目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业主方与招标代理方确认投标人提供针对分公司或项目公司的验收报告及发票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规定,分公司的员工属于总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只是被分配到分公司而已。第一项“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项目公司即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子公司的员工不属于总公司的员工。综上,分公司满足招标文件中本条规定的加分要求,项目公司(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本条规定的加分要求。按电子化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因**省公共**交易网系统原因导致的答疑公告被称作为变更公告,不影响此答疑公告的效力。此答疑公告为电子化招标文件、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招标文件、公告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区中医院 地址:**区泰康中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区金融中心一期*号楼第七层(**银行七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海帆 电话:****-******* 查看操作说明 交易主体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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