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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603破2号关于周口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作废的声明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豫**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豫****破*号决定书,指定**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知债务人相关负责人向管理人移交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物品。截止至****年*月**日, 债务人的相关负责人仍未移交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其他材料。故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管理人特此声明:自****年*月**日起**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印章、证照作废。 自****年*月**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无关,**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欧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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