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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运维项目(GXZC2024-G3-003953-ZHSW)质疑的答复书

正文内容

&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年信息系统运维项目(GXZC****-G*-******-ZHSW)质疑的答复书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光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科园大道**号财智时代公寓A-****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梁永照 联系人:张艳婷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年信息系统运维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GXZC****-G*-******-ZHSW 采购人名称:**壮族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 三、关于质疑的答复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现对贵公司质疑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及依据: 质疑事项*: 成交供应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事实依据: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成交供应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法律义务,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经查询对比可知,成交供应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采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应商必备通用资格条件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之一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质疑答复: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作出以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可知: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现行法律也并不禁止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有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亦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取得总公司以及**分公司的《授权书》以及《转授权书》,授权**分公司“以被授权单位名义或者代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参加投标活动,签署合同”,授权书仅为授权并未免除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或事实依据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质疑函答复详见附件内容 ********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信息: 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年信息系统运维项目质疑回复-光汉.doc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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