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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笠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声明

正文内容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彭笠所有的位于犀浦镇**街**花园绿之韵*栋*单元*号(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监证*******,郫国用(****)第*-***号〕已遗失。现权利人彭笠申请遗失补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彭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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