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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香港城市大学(东莞)项目二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答疑回复(四)

正文内容

**城*大学(**)项目二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答疑回复(四)(招标编号:SHCSSA********) 疑问*(问题编号:WTBH******):(*)合同专项条款“**.*.*(*)如因设计错误造成变更,经发包人变更审定小组确认为设计人责任的,对设计人处以****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实际经济损失(如返工、材料报废等),经发包人变更审定小组确认,设计人赔偿实际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有大有小,有增项或减项,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的大小裁定违约金的处罚金额。(*)合同专项条款“**.*.* 处罚标准:因设计人原因,初步设计概算经过发包人及审批部门审核审批后误差超过±**%的处罚金额******/次”,根据其他项目经验,乙方报审的概算与发改部门的审核标准都会有差异,概算批复正常都有**%-**%的核减,是否可以删除此内容。(*)合同专项条款“**.*.* 处罚标准: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工期延误的,设计人除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外,另处罚金*、***** 元/次;*、导致建安费用增加的,增处罚金=A*(B/C)**其中:A-实际增加的建安工程费;B-本合同设计费总额;C-本工程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费总额,该处罚条款与**.*.*(*)冲突。(*)设计费支付进度是否可以增加初步设计阶段费用的支付? 答:(*) 否,按原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否,按原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无冲突; (*)否,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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