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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327破1号关于证照、印章作废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大凤破管字第**号 关于证照、印章作废公告 ****年*月**日,**省***人民法院根据**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凤公司”)、祁华恩、**省**食物油脂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进场后,因大凤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相关人员未全面履行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义务,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大凤公司的有效的证照、印章以及任何账簿等财务资料。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大凤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被滥用、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管理人特此公告声明: 一、自****年*月**日起,大凤公司的所有证照作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等所有证照。 二、自****年*月**日起,大凤公司所有印章作废,包括但不限于大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所有印章。 三、自****年*月**日起,因使用大凤公司证照、印章的所有行为与大凤及管理人无关,大凤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印章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如造成大凤损失,管理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号:关于证照、印章作废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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