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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92破22号关于债权申报核查的补充报告

正文内容

**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核查的补充报告 **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苏 ****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许贵兵担任负责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继续推进债权的申报与审查工作,现将该期间的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补充申报债权审核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收到两笔债权申报材料,一笔是**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申报金额**,***.**元;一笔是国家税务总局****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补充申报的债权,申报金额***,***.**元。 管理人根据申报材料依法审核,确认成立的债权*笔,债权总额为***,***.**元,其中税款债权金额***,***.**元,普通债权金额**,***.**元(包括**税务局申报的滞纳金部分纳入普通债权)。 二、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 对于上述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情况,管理人制作了债权表,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以上报告,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表》 **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 审定金额 债权性质 * 国家税务总局****新区税务局 ***,***.** ***,***.** 税款债权 **,***.** 普通债权 * **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普通债权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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