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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航运扩能工程乌江渡-龚滩三级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澄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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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江航运扩能工程乌江渡-龚滩三级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投标人异议的回复 致本项目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于****年*月*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异议,现作如下回复: 质疑*:既然已有工程规模条件****吨级(Ⅲ级)及以上监理合同,为什么又设置了监理合同金额***万以上监理合同业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原则;监理投标业绩一般是以项目规模或建安造价作为评判标准,请删除以监理合同金额为条件的不合理的行为。 回复:①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并未禁止招标人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项目规模等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设置同等业绩作为加分项。②根据“**省****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四项“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本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并未超出这项规定,本次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为***万元,所以设置监理合同金额***万以上监理合同业绩是与本招标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相符,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每增加完成*座主跨跨径不低于***m的公路工程的钢管拱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加*分,本项最多得*分;公路工程特大桥跨度单跨***米以上的桥梁形式很多,单单以钢拱桥作为唯一加分条件,指向性明显,有量身定做之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原则;请修改单以钢管拱作为加分的要求。 回复:根据“**省****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四项“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本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并未超出这项规定。因为本项目白果坨大桥采用*×***m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桥梁总长***.*m,属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所以设置企业业绩为主跨跨径不低于***m的钢管拱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相符,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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