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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新潭湾渔港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澄清公告2

正文内容

关于“***新潭湾渔港项目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变更公告 致各投标人: ***新潭湾渔港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通用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次报名获取磋商文件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时间)。截止至****年**月**日**:**时止,响应供应商未满足法定数量,在征得采购人“***农业农村局”同意,特**报名时间。 现对以下内容做如下变更: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点“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时间,下同),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s://gt.china-tender.com.cn/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请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进行购买。中国通用招标网技术支持电话:***-***-****。注册审核电话:***-********/***-********。 现变更为:(*)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时间,下同),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s://gt.china-tender.com.cn/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请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进行购买。中国通用招标网技术支持电话:***-***-****。注册审核电话:***-********/***-********。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因此本采购项目开标时间和地点不进行变更。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农业农村局 地 址:***万城镇望海大道*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邓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西三环中路**号 联系方式:朱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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