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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蜀园区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答疑公告

正文内容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寿蜀园区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 原项目编号: ****HAWWZ*****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园区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答疑公告 “蜀园区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项目(项目编号:****HAWWZ*****)答疑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问:招标文件P**“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一栏,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单个业绩合同同时包含道路环卫(或道路清扫保洁)和道路绿化养护服务内容,是否能在第*项和第*项中同时得分? 答:如果提供单个合同业绩同时满足第*项和第*项中的服务面积,可以同时得分。 *.问:招标文件P**“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一栏的第*项业绩要求为“单个合同中总服务面积≥***万平方米”,请问总服务面积如何理解,是否指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答:第*项业绩要求“单个合同中总服务面积≥***万平方米”是指“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问:招标文件P**“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一栏中,提供联合体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以认可。招标文件P*“第一章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有明确要求。 *.问:招标文件P**“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设备配备”一栏中要求提供清扫车,我公司提供洗扫车是否予以认可? 答:只要符合该项中清扫车要求标准的都予以认可。 *.问:招标文件P**“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设备配备”一栏中要求登高(或高空)作业车作业有效高度≥**米,但经实际考察,车身铭牌并无“作业有效高度”相关字眼,请问另提供车辆制造厂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车身铭牌或车辆说明书或车辆制造厂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能证明作业有效高度≥**米的都予以认可。 *.问:招标文件P**-**“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设备配备”一栏中要求提供保险单,请问保险单具体是指哪类保险? 答: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单。 *.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P**-P**“三、人员要求”中除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外,其余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 答:除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外,其余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 *.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P**-P**“四、机械设备(车辆)要求”的“备注*”中提到“拟投入机械设备(车辆)(包括数量及规格参数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招标文件第五章并未提到机械设备(车辆)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请问如何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是否认可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答:评标办法“设备配备”中提到的机械设备(车辆)按评标办法中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他机械设备(车辆)由投标人提供承诺函,视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P**-P**“四、机械设备(车辆)要求”的“备注*”中提到“车辆必须是中标人自有车辆,本项目不接受租赁车辆。”但第三章评标办法P**“商务评分标准—设备配备”是自有、租赁皆可。请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设备是否包含在P**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机械设备(车辆)中? 答:评标办法“设备配备”中提到的机械设备(车辆)按评标办法中的要求,自有、租赁皆可。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设备包含在P**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机械设备(车辆)中。 **.针对项目名称:寿蜀园区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奖项荣誉,我公司做出以下提问: 提问:*.****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道路清扫保洁类(或环境卫生类)荣誉(奖项)的:*区级的,每个得*分;地*级及以上的,每个得*分,本项满分*分。 *.****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绿化管养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养护类表彰(或荣誉)的:*区级的,每个得*分;地*级及以上的,每个得*分,本项满分*分。 事实说明:道路清扫保洁类(或环境卫生类)荣誉(奖项)要求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园林绿化养护类表彰(或荣誉)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此评分项的设置过于局限,同一个项目评分荣誉颁发单位理应一样,项目获奖反映出投标人对项目的服务质量获得相关部门认可,仅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是否属于存在刻意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建议同*.修改为:园林绿化养护类表彰(或荣誉)要求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同意修改为:园林绿化养护类表彰(或荣誉)要求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招标人 招标人:****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省*****炎刘镇新桥大道与幸福大道交叉口(幸福大道**号) 邮 编:****** 联系人:俞庆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井岗路****号***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向西***米)一楼 邮编:****** 联 系 人:金工 电话:****-******** ******************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答疑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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