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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职教园区二期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答疑补遗BB2024WHGCZ0791

正文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将各潜在投标人对“***职教园区二期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疑问,回复如下: 疑问*:依据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显示,本项目主要内容为绿化、道路沥青、人行道铺装、景观标牌、路灯照明、景观给水,除围墙外无其他建筑、装修、主体等内容,且项目预算价约****万,其中绿化、沥青道路、人行道铺装、景观小品造价约****万,占整个项目的**%。无论是按专业类别还是造价占比,本项目都应属于*政工程,然按招标文件P*-*、P**页,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皆为建筑专业,与相关规范条例不符。按照《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现建议将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调整为*政专业,望贵单位对此内容做出调整及答复? 回复:本项目内容属于房建附属工程,应属房屋建筑专业。因此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且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对于招标文件**页,表四、评分表:“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 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得 * 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得 * 分;”本项目为园区内室外附属工程,主要内容为室外运动场及景观改造,无任何危大、复杂的技术难点,按招标文件评分要求竟同时需要两个高工。且近期***及***召开房建、*政工程类似项目甚至上亿更为复杂的项目也无同时需要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要求,这两项评分条件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现建议项目经理高级技术职称,调整为项目经理中级技术职称,得*分,望贵单位对此内容做出调整及答复?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给各投标单位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经济开发区产城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教育局 **法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职教园区二期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答疑补遗BB****WHGCZ****.docx ***职教园区二期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答疑补遗BB****WHGCZ****.pdf ***职教园区二期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答疑补遗BB****WHGCZ****.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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