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71破33号关于东莞市尚多家具有限公司补充登记职工债权的公示
正文内容
关于***尚多家具有限公司补充登记职工债权的 公示 **省***第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出具(****)粤****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尚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多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年**月**日出具(****)粤****破**号决定书,指定**百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案件负责人:王茂华)。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年*月**日召开,之后尚多公司原职工胡**向管理人提出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予以核查并将结果登记进债权表。具体登记内容见下方职工债权清单。 序号 债权人 债权依据及案号 确认数额(元) 确认债权性质 备注 * 胡** 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号(****)粤****民初****号判决书 ******.**元 职工债权 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且在有效期限内,予以认定。 合计 ******.**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拟将以上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今日开始截止到****年**月**日止。 尚多公司债权人等从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公示。 ***尚多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王茂华***********;何祥鹏***********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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