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十三团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终止公告
正文内容
第一师十三团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为E**********************、E**********************,招标人为**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为**同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兵团公共**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及上传招标文件,****年*月**日**:**在兵团公共**交易中心第一分中心*号开标室组织招投标开标活动,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只有*家投标单位上传了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故本次招标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经招标人研究决定重新招标。于****年*月**日在兵团公共**交易平台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及上传招标文件,****年**月**日**:**在兵团公共**交易中心第一分中心*号开标室组织招投标开标活动,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家投标单位上传了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故第二次招标失败。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经招标人研究决定对本项目终止招标活动。 **同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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