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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关于*******年--****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G*-*****-GXBX)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一路**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炳阳 邮编:******* 联系人:叶炳阳,电话:*********** **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下午**时**分收到**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年--****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质疑函原件,我代理机构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采购单位的决定,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分标中标供应商:牵头供应商:**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标中标供应商:***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关系。 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页*.*(*)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分标中标供应商:牵头供应商:**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标中标供应商:***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两个公司股东同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杨艺镇(第*页至第**页为事实图解)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本项目*******年--****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共分*个标,*分标为生鲜类:猪肉、牛肉,鸡(鸡腿、鸡翅)肉、鸭肉,鱼,蔬菜类和湿米粉等;*分标为非生鲜类:大米,面,花生油、调和油,禽蛋类,调味品、干杂货食品类,豆制品,纯牛奶,面包等。本项目*分标和*分标之间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企查查公共平台查询渠道(第*页至第**页为事实图解)来看,参与*分标联合体中标供应商(**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标中标供应商(***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虽然同一集团股东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但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单位负责人都不同为一人,联合体中标供应商(**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只参与*分标投标和中标供应商(***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只参与*分标投标均不同一合同项的投标,且各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投标人*分标联合体中标供应商(**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标中标供应商(***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满足每个分标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不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与其他投标人或采购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益冲突,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说的“招标文件第**页*.*(*)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行为。”那么该投标人可以参与各分标投标。质疑供应商通过“企查查”公共平台查询渠道为非国家官方权威相关系统的凭证作为佐证材料,也不具备法律依据。所以此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年--****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共分*个标,*分标为生鲜类:猪肉、牛肉,鸡(鸡腿、鸡翅)肉、鸭肉,鱼,蔬菜类和湿米粉等;*分标为非生鲜类:大米,面,花生油、调和油,禽蛋类,调味品、干杂货食品类,豆制品,纯牛奶,面包等。本项目*分标和*分标之间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同一本招标文件分成两个分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一合同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合同主体:如果两个分标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供应商中标,那么在合同签订时会有不同的合同主体,这种情况下不是同一合同项。*.项目内容:虽然出自同一本招标文件,但两个分标可能在具体的项目内容、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服务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也表明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合同项。*.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个分标需要分别进行验收、结算等操作,各自有独立的履行流程。*分标中标供应商联合体(**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标中标供应商(***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股东同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但总公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并不同为一人(详见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第*页至第**页图解),所以质疑供应商所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杨艺镇”的说法并不属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代理机构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答复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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