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津新区(2023)59号地块-住宅项目东津新区(2023)59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XYSZ-JSGC202409FJ-076001001)
正文内容
东津新区(****)**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答疑澄清公告(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东津新区(****)**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澄清: 问题*:“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要素”与“*.定标*.*.*定标要素”内容上有出入,是否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定标要素”(表格内)为准? 回复: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要素为准。 问题*:六、资格审查资料-*、近年投标人获得奖项情况表”并非为评分要素中的评分项,是否可以添加“如有”,或者就可以不用填写? 回复:可以。 问题*:根据《****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号)第三章第十一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本项目规划条件中没有提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 *)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要求? *)如果有,是否按照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的*%配建?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规划条件执行。 问题*:本项目规划条件第二项其他要求的第*条:“居住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须集中在地下车库或停车楼布置,地下室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 根据该要求,住宅的机动车停车位、商业和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是否均需要布置于地下室?或者商业和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可以布置在地面以上? *) 《***高品质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导则》第*.*.*项第*条:“居住小区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宜达到整体规模的**%,地面停车场应同步配置充电设施及车棚。”,规划条件和该导则要求不一致,是否以高品质设计导则为准,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及以上设置于地面以上?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规划条件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答疑澄清!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长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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