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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服务答疑公告

正文内容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 ****HAFWZ*****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服务补疑* (****HAFWZ*****)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人资质要求”规定“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提供该投标人总公司针对分支机构企业年金受托业务的直接授权书或逐级授权书”,与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中“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提供该投标人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直接授权书或逐级授权书”不一致,烦请明确投标人资质要求审查材料。 答: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提供该投标人总公司针对分支机构企业年金受托业务(或该投标人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直接授权书或逐级授权书。 *.按照招标文件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因企业年金是信托模式运营,签订合同后将在合同期持续做好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服务,按季度向委托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情况,不涉及甲方盖章验收,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即可证明服务业绩。同时因涉及保密协议,建议业绩合同仅需提供签章页作为证明即可。 建议修改为: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受托管理合同扫描件(仅需提供合同首尾签章页)”。 答:P**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内容调整为: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业绩合同扫描件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 联系人:陈工 电 话:****-******** 招标代理:**公共**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区**路****号 联系人:丁国栋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服务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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