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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桂林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基金结算购买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

正文内容

嵩艺(**)科技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年**月**日**时**分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基金结算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C*-******-YZLZ)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质疑函。对于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核查研究后,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贵公司认为“经过‘天眼查’网站查询同时具备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中履约能力分第(*)点评分项所列与本服务项目所需类似支撑配套专业软件研发经验的不足三家公司,涉嫌倾向于特定厂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向性,排斥潜在供应商”,回复如下: 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评审因素已明确“证明材料可以是:相应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软件名称应涵盖或具备相应类似的功能模块)或相应类似的系统模块功能截图等”,并不限定“软件名称”,也不限定“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唯一的证明形式。同时,贵公司查询的“天眼查”网站,非指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平台,不足以证明贵公司所述“不足三家公司”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与之有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二、针对质疑事项*:贵公司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中拟投入实施人员配备分第(*)点使用‘或’字表达的选择性关系与后续得分机制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易导致投标人的误解,影响公平竞争。同时提出将此类信息系统资质作为项目经理的必备或加分条件,与DRG服务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完全匹配”,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评审因素中“或”字表示三者任有其一,即满足其中一项可获得对应分值,不存在歧义。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服务内容及要求”第三点“技术及服务要求”所列各项服务内容在服务过程中均涉及对各类医保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及研判,需要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医疗机构的数据联通,且“技术及服务要求”第(十)项也已明确要求供应商“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需要,提供自治区医保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功能模块配置的服务”。该项评审因素设置旨在考察项目经理是否具备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或专业素质,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 (三)为能充分有效的扩大竞争并保证项目有序执行,根据采购人来函,我集团已于****年**月**日对此部分评审内容发布相应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同一媒体上公告的更正公告(二)。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提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贵公司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中拟投入实施人员配备分第(*)点单纯以认证级别作为评分标准,忽略了人员实际技能与项目需求的匹配度,可能导致评分结果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同时提出该条款通过设置较高的认证要求作为加分项,无形中提高了投标门槛,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型和成长性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服务内容及要求”第三点“技术及服务要求”所列服务内容在进行数据采集过程中须依托网络完成,各类数据处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确保项目服务连续性的重要保障。该项评审因素旨在考察项目实施人员是否具备为项目提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的实施技能,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 (二)为能充分有效的扩大竞争并保证项目有序执行,根据采购人来函,我集团已于****年**月**日对此部分评审内容发布相应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同一媒体上公告的更正公告(二)。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提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贵公司认为“对特定专业人员(统计学和药学)的忽视,可能无意中排除了具备这些专业背景的潜在供应商,从而违反了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回复如下: 本项目共设置磋商报价、服务方案、项目管理方案、拟投入实施人员配备及履约能力等五个方面评审因素,且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贵公司提出“对特定专业人员(统计学和药学)的忽视,无意中排除了具备这些专业背景的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且并未就质疑事项*中“对于DRG服务项目而言,统计学和药学专业知识同样至关重要”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真实有效性。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与之有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五、针对质疑事项*:贵公司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中履约能力分第(*)点所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认证’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匹配性不高,不应作为履约能力的评价指标。同时提出可能无意中排除了具备项目所需核心能力和良好服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违背了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需要通过网络、医保信息平台及相关软件功能模块进行各类医保数据处理工作,涵盖了***本级所有参保患者的就诊资料、费用明细、医疗服务记录和医保支付情况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且数据量庞大复杂,医保数据在医院、第三方服务公司以及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清理与销毁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数据安全风险,进而要求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融合应用过程中具备安全保护能力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加密、数据防泄露等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以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安全事件发生。该项评审因素所列内容作为证明企业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认证,与项目实施相关,在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合同履约方面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且满足相关认证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场竞争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本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并在“评审办法”价格分中针对中小企业进行评审价格扣除,已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参与竞标,不存在贵公司所认为的“违背了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情形。 (三)为能充分有效的扩大竞争并保证项目有序执行,根据采购人来函,我集团已于****年**月**日对此部分评审内容发布相应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同一媒体上公告的更正公告(二)。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提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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