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3225破2号准许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破*号之一 申请人:***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南坪镇下寨村岩边小巷**号。 法定代表人:刘玮,该公司董事长。 ****年*月**日,***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宏义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规模较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宏义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缺乏必要的基础数据,***宏义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提交面临较大困难,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此外,为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管理人正在与主要债权人及潜在投资人进行协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需进一步沟通和谈判,故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三个月。 本院查明,****年*月**日,本院作出(****)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宏义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川****破*号决定书,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宏义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川****破*号之一决定书,准许***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的申请书》,称***宏义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在本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本院决定准许***宏义投资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应当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年*月**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宏义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规模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导致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缺乏必要的基础数据,且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及潜在投资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无法提供完整可行的投资方案。***宏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三个月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至****年*月**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周 晓 云 审 判 员刘 媛 媛 审 判 员张 先 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 小 敏 书 记 员索 扎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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