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黎述海工伤认定举证、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的公告
正文内容
***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黎述海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黎述海(伤者)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若你单位认为黎述海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你单位未签收,现对你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举证、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公告,请于公告之日起**天内将下列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本局审核。如在举证公告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就申请人反映问题提交书面回复及事故经过书面材料; *、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其他证据;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年*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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