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场乡石龙村粉黛苗木种植基地项目质疑公示
正文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项目名称:牛场乡**村粉黛苗木种植基地项目 品目编号:P*******************品目名称:牛场乡**村粉黛苗木种植基地项目 采购代理:**品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晋吉北路**号附**号*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磋商小组成员中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人员。 质疑事项*: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内容,***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根据**省公共**交易云于****年**月**日发出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关于印发《**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号),此文件针对的是**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交易。根据“通知”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项目发起方需要选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事实依据:(*)根据评审结果公示《主观分汇总表》内容所示,***号评委除了对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弘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分偏高外,对其它供应商均打低分。例如***号评委对我公司(************)主观评分为**分,***号评委却打出了**分的低分,分差有**分;***号评委对**大唐聚鑫建设有限公司主观评分为**分,***号评委却打出了夸张的*分,分差足有**分。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根据同一份采购文件要求编制,评审小组也是根据同一份标准来进行打分,就算每个评委对项目理解不一样,但也绝不可能出现这种“夸张”的分差。因此,我公司认为***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依据(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关于印发《**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号)第二十五条 依据(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依据(三):《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法律依据(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六):《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请求:(一)针对未按《**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号)要求选派非本单位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请对此事进行说明并进行处理。 (二)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行说明并进行处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在***公共**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牛场乡**村粉黛苗木种植基地项目》(标包编号P*******************)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做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磋商小组成员中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人员。 质疑事项*回复: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规定组成;同时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年第**号令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磋商小组成员中采购人代表为采购人聘用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合法的授权文件,明确了其在磋商中的权限与责任。与贵公司所诉的 “ 《**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项目发起方需要选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并不冲突。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内容,***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质疑事项*回复: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在***公共**交易中心已进行线上开评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包含价格分、主观分及客观分;专家评标室相互独立,各位专家通过评标系统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综上,贵公司质疑不成立。如贵公司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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