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1004破57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4破57号个债终止裁定书——徐明华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 破** 号 申请人:徐明华管理人。 **** 年* 月** 日,徐明华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 年* 月** 日,管理人共收到* 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权确认金额为*****.* 元。债务人徐明华名下无车辆,有一处坐落于*****街道**名苑***幢* 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浙(****)****不动产权第******* 号],系徐明华、江小燕、徐晟迪、徐昌义、潘彩香共同所有,该不动产己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杨德明,债权数额为****** 元,登记时间为**** 年* 月** 日。***人民法院己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债务人徐明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且徐明华在外务工,不主动配合接受管理人调查、质询,致使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请求本院终止对债务人徐明华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年* 月** 日作出(****)浙**** 破申**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债务人徐明华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本院受理后指定**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债务人徐明华的管理人。在债务清理期间,查明徐明华名下房屋为与江小燕、徐晟迪、徐昌义、潘彩香共同所有,已设立抵押,现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且其本人不配合债务清理调查,故本院可终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债务人徐明华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海峰 二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个债终止裁定-徐明华.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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