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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金百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者澄清说明

正文内容

观山湖区金百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者 澄清说明 各投标人: 我司代理的观山湖区金百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者项目针对“民营企业相关政策”理解的补充,现内容澄清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五、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单独投标的,应为民营企业;联合体投标的,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投标人自行提供声明函,应明确投标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单位性质)。” 澄清为: “第一章 招标公告五、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单独投标的,应为民营企业;联合体投标的,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投标人自行提供声明函,应明确投标单位的股权结构及单位性质)。” (政策解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年第**号令)“第十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招标文件内相同内容同步澄清。 **汨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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