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并注销山东友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公告
正文内容
各*直单位、各相关建筑企业: *月**日,*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送的审管互动信息《关于**友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资质审请注销的函》,获悉,经住建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发现,**友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年度资质核查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注销其*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撤回**友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注销该企业的*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即日起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作废,该企业应在*个工作日内(本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审批二科。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昌润路***号 ***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审批二科 ***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日 附件 关于撤回并注销**友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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