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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轮椅澄清公告

正文内容

申请人(意向承租方)资格要求调整如下: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二)资格名称及资格内容 *、属地化服务:提供服务的公司必须具有本地快速响应服务的能力。 *、参与竞买的企业需具有共享轮椅服务经验,提供三份以上**医院的共享轮椅服务合同。 *、共享轮椅生产企业或授权经销企业具备的资质(本地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企业或授权经销企业具有的资质):a、《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二类);b、《中华人民**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d、中华人民**国境内国家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计赔付金额不低于***万元的产品责任保险单;e、提供针对产品的检测报告。 *、参与竞买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商参与竞买需提供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企业营业执照及独家代理合同。 *、本项目需要进行资格前审,意向承租方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成交后,承租方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竞得人资格、立即终止合同,承租方已交纳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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