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合浦县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医疗配套设施采购项目(BHZC2025-G1-210007-CGZX)的质疑答复书
正文内容
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平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塘区高新大道**号****万达广场*栋六层***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天奇 联系人:倪洪强 质疑项目名称:***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医疗配套设施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BHZC****-G*-******-CGZX 采购人:***公馆镇中心卫生院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关于***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医疗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HZC****-G*-******-CGZX)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单位,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并协助答复质疑。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投标方案受到某些评委的不公平待遇。业主评委不具备专业评审能力。业主评委,评审过程是否存在不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 答:关于采购人代表评审资格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本次采购的采购人代表为**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正式专家;采购人在项目评审前向代理机构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对采购人代表进行了授权;评标前该采购人代表书面承诺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派或变更采购人代表。因此该采购人代表具备评审资格。 关于评分畸高畸低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由此,评分是否畸高、畸低应由评标委员会认定。经采购人同意,我中心于****年*月**日组织本项目的原评标委员针对原评审意见中是否存在评分畸高或者畸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原评审报告中不存在评分畸高或者畸低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委依据自身专业经验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专业判断,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过程未发现有评委不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等影响公正评审的现象。 关于告知评分档次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结果公告中已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公开评分明细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公告: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联合体申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按要求填写的),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计分时不应对其投标价格给予**%的扣除。**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制造商为:**华燊实业有限公司,该产品制造商的家具品牌VOU卫域,官网网址:http://www.gdhs****.com/,经查询(关于我们→企业简介),**华燊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共计***多人。**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产品制造商从业人员**人,该申明函填写与实际不符,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计分时不应对其投标价格给予**%的扣除。**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应当划分为中型企业。 答:关于评审时是否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一是经核实,**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以联合体身份参加本项目投标,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的格式。二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符合小型企业的标准。三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只需提供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可以享受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关于声明函从业人员与官网不同,一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制造商官网的数据不具备国家公信力,不能作为中小企业认定的证据。二是**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回函提供了**华燊实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声明其自身为小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中小企业的认定应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过程中函请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认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及现有材料,不能认定**健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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