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4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标项一(BHZC2025-J1-210005-CGZX)的质疑答复书
正文内容
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蓝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廉州镇廉阳大道***号香溪花园一期*幢 法定代表人:王传方 联系人:赖萍 质疑项目名称:****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标项一 质疑项目编号:BHZC****-J*-******-CGZX 采购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关于****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标项一(项目编号:BHZC****-J*-******-CGZX)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并组织原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根据采购人、原谈判小组答复意见,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星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交互智能平板,品牌:众骏,制造商:***高新区众骏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型号:ZJ-**C**、ZJ-**C**,此两款交互智能平板完全不符合采购技术参数要求。 答复:经谈判小组核实,星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对质疑函所列参数作出了无偏离响应,其中针对谈判文件规定需要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功能检测报告的参数提供了***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A**********BR)。经谈判小组比对谈判文件要求和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和检测结果,检测报告明确相关技术参数检验结果为符合,单项判定为合格,质疑函所列参数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小组认为该公司已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 根据星耀公司回函说明,其提供的型号为ZJ-**C**、ZJ-**C**交互智能平板为最新版,官网对产品的描述仅针对旧款,且仅用于最低限度的广告宣传,不代表实际新款的参数。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质疑事项*:星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符合本项目所要求的经营范围,不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答复:首先,星耀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音箱设备销售等,经营范围并未明显不符合本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其次,本项目采购需求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且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之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第三,《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不能仅通过星耀公司经营范围来认定其是否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星耀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同时也对谈判文件的各项商务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响应,对谈判产品作出质量保证,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售后服务承诺,没有证据表明该供应商不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的能力。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星耀公司作出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质疑事项*: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具备***客服电话,以便为客户提供便捷、统一的服务渠道。星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所投品牌厂家“众骏,***高新区众骏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并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客服电话。 答复:谈判文件关于“全国**小时免费***电话保修”的需求并非标注“★”的实质性详细技术参数及配备要求,且经查阅星耀公司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全国**小时免费***电话保修、二维码扫描保修、区域化驻地技术工程师专线保修”明确作出了无偏离响应。根据星耀公司回函说明,官网电话为快速售前服务咨询电话,供货时相关的免费***电话保修、二维码扫描保修、区域化驻地技术工程师专线,是贴于机身外壳处。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质疑事项*:星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有源音箱”以及“手持麦克风”设备生产厂家为“AUUG、***声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H-***B”、“H-***A”实际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要求的“U段传输功能”严重不符,涉嫌虚假响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关于“有源音箱”以及“手持麦克风”的需求并非标注“★”的实质性详细技术参数及配备要求,且星耀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明确作出无偏离响应。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具体响应作出了该项参数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要求的结论。 同时,星耀公司提供了***声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证明函,证明该两款设备能满足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三、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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