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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通告(2025年第1批)

正文内容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经核查,我*现有*****辆(其中大型汽车**辆、挂车**辆、教练汽车**辆、普通摩托车*****辆、轻便摩托车*辆、小型汽车***辆、小型新能源汽车*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仍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现将****年*月全*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人民政府网站(www.jiangmen.gov.cn/bmpd/jmsgaj/zwgk/tzgg/index.html)公布,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附件:****年*月全*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年*月**日 ****年*月全*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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