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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正文内容

债务企业名称:**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所在地:**回族自治区***、****、*** 债权总额:***,***,***.**元 一、债权资产 (一)**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元的债权无担保措施。第二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位于********东路***号**-**层及扩建部分面积共计*,***.**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回族自治区*****东路*号。经营范围:住宿、饮食服务、日用百货、烟酒副食零售,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国有参股。股东:*****三和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饭店。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业。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级人民法院调解作出(****)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利息暂计至****年**月**日),共计**,***,***.**元;若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未按时清偿该笔款项,则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银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二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截至****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息合计********.**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行对本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元由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高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年*月,我分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年*月*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级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是债务企业位于*****东路***号国际饭店房产*,***.**平方米,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二)***银**能源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能源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元的债权、第二笔本金**,***,***.**元的债权、第三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银**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提供*****万元质押担保,***银**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第四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银**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提供*****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沙***迎闫公路**号**大道*号。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尤胜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银**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质押人/保证人:李正,男,住**省***;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省***; 保证人:宋飞,男,住**省***; 保证人:**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沙***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宋飞。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元、第二笔**,***,***.**元、第三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银**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清偿借款本金********.**元,返还垫款********.**元,承担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银**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以卫*场(****)动押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对李正在****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对上述借款、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银**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银**能源有限公司、**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负担。后,银**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四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银**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清偿借款本金********.**元、利息******.**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对李正在***银**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佳光伏电潮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银**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担***元,由***银**能源有限公司、**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负担******元。后,银**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项,质押人李正持有的***银**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上述抵押物、质物已办理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三)****光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光能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世纪大道*****光能有限公司及世纪大道***号房产*,***.**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更***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二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世纪大道以*****硅业有限公司*-*幢房产*,***.**平方米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更***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三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债务人基本情况 ****光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旁自强路口南***米。经营范围:单晶硅的生产、销售;单晶硅、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温润安、张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光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路**号乡海大厦****室。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矿产品(专控品除外)、煤制品、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自备列的出租;室内装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胜金、高红林。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镇城底镇阴家沟。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中煤、煤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明月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利平。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路**号乡海大厦**幢**层A*号。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煤制品(不含洗选煤)、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胜金。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温润安,男,住********; 保证人:张海涛,男,住**省***; 保证人:温福顺,男,住********; 保证人:魏圣东,男,住******; 保证人:梁学忠,男,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字第D*********号、石房权证****字第D*********号房产分别在***万元、***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革林业有限公司、**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光能有限公司、**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二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字第D**********号房产、石房权证****字第D**********号房产、石国用(****)第*****号土地分别在***万元、*万元、***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光能有限公司追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三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光能有限公司签订的(基建)****-***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二、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元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对被告****光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元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世纪大道*****光能有限公司及世纪大道***号房产*,***.**平方米以及位于********世纪大道以*****硅业有限公司*-*幢房产*,***.**平方米、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四)**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星光大道****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 *.债务人基本情况 **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二号路以西。经营范围:**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汽车装饰;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郑永岗、殷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郑永利,男,住*****; 保证人:董禹,女,住**省***; 保证人:郑**,男,住*****; 保证人:王彩霞,女,住*****; 保证人:殷海涛,男,住*****; 保证人:黄彩红,女,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级人民法院调解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自愿解除双方****年*月*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由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利息截至****年*月**日,自****年*月**日起以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三、如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被告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对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在********星光大道****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元(含执行申请费*****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星光大道****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平方米房产,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五)***银房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第二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王荣寿、王**、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沙*****街房产公司五楼。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荣寿、王鑫、王**。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沙***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杨冰、朱云花。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王**,男,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王鑫,男,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王**,男,住***沙***长**街; 保证人:杨冰,男,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沙***东园镇。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共计*******.**元,****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负担,公告费***元由被告王**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沙***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沙***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杨冰、朱云花对上述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年*月**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杨冰、朱云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杨冰、朱云花负担;公告费***元,被告***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沙***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沙***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沙*****街十字路口。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银寿、赵淑珍、赵玉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宇丰砼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沙***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刘爱军、刘亚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王**,男,住***沙***长**街;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沙***东园镇;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沙***长**街;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沙***;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沙***。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年*月**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负担;公告费***元,被告***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沙***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沙***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相应财产。 (七)**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以**业用地**,***.*平方米及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路**-*号工业用房*,***.**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周兴起。 *.债务人基本情况 **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银**路**号。经营范围:机制纸制造及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周兴起、殷小春、张冬青、罗飞、**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炳利、**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百货总公司、张学文、刘生伟、杨宏荣、孙龙怀、蒋秀芳、侯爱娣、屠志平、肖静、范学智、孙文辉、杨**、李宁、化建海、康金怀、贾伏宏、李进林、马旭升、吴彦学、邢国伏、郑平、王建国、李晓阳、勉海涛、杨**、李军毅、贾勇、张红生、任举、纳生忠、邢**、桂学锋、保少华、张新凤、杨建新、叶金玲、曾荣喜、张保全、杨保云、杨立华、李其林、欧**、许卫忠、贺建新、水江涛、陈燕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经营范围:轴承制造及销售;煤矿机械零配件的加工制作;停车场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马学清、马晓龙、马荣娟。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周兴起,男,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利息计算至****年**月**日),本息合计****.******万元,之后利息根据本金自****年**月**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证号为***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土地(证号为贺国用****第***号、***号、****第*****号、*****号、*****号、*****号)及贺动抵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名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范围之外享有以被告**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证号为***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号、********号)土地(证号为贺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周兴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范围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周兴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后,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作出(****)银执恢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年*月**日,**回族自治区****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宁**民破*-*号《民事裁定书》,管理人依据裁定进行了财产分配。 ****年*月**日,**回族自治区****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根据(****)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美洁公司的抵押物已经全部在破产程序中处置、变现,并由管理人确定分配方案并由****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执行,抵押物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未能全部清偿所抵押的债务,故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继续执行异议人铁马轴承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本院(****)宁**执恢***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长城资产公司有权对铁马轴承名下抵押的房屋、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本金人民币****万元及利息包含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内优先受偿。驳回异议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剩余抵押物为抵押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胜工业园区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及厂房*,***.**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三、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徐先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修业路***号**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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