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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科技引领”工程,加快推进我*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高科技**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设备对全*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我局牵头起草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月*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附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与资助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陈国康,电话:*******   邮箱:***********   地址:********一路**号*科技局科技平台管理科   ***科学技术局   ****年*月**日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与 资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号)《**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级财政资金或*级国有资本购置、单台(套)价值在**万元及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在***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是指使用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本*科研仪器**,为管理单位与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共享和技术服务的平台。 第七条 设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专项经费,列入***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于管理单位考核评价资助和*共享平台的建设及运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建立*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科技局负责统筹做好本*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对管理单位和*共享平台建设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和资助等。 第十条 *财政局统筹安排做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国资委、*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开放共享情况记录台账,做好共享科研仪器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用户是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遵守科研仪器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充分维护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共享平台建设单位在*科技局指导下,负责对*共享平台进行建设、运维、日常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六条 *共享平台是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网络核心平台,由*科技局委托**省科技**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建设与运行,并签订建设与运行协议,明确任务目标。 第十七条 *共享平台负责收录全*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施资料,及时公布其权属、使用、共享等信息;征集用户单位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提供信息查询、合同模板、业务培训、专家论证等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大型科研仪器运行使用情况更新状态信息,及时响应用户单位服务申请,闲置机时应开放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用户通过*共享平台注册认证后,可检索全*大型仪器设施型号、功能、技术指标,以及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闲置机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管理单位申请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工作常态化开展。办理流程如下: (一)信息录入。管理单位在共享平台注册账号,并根据要求进行用于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录入。 (二)信息核对与发布。*共享平台建设运行单位核对并录入的大型科研仪器相关信息,并分批向*科技局报备,报备后通过*共享平台发布。 (三)服务预约。用户登录共享平台后,根据需求搜索有关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线上咨询与预约。 (四)协议签订与服务。用户与管理单位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开展相关的共享服务。协议应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等重大事项,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权利,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并履约执行。 (五)评价与申述。*共享平台线上受理双方评价及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纳入开放共享绩效考评。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拟使用*级财政资金和*属国有资本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本单位或本地*已有同类大型仪器设施且共享服务可以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规定外,管理单位应在大型仪器设施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和共享使用办法、机时分配方案、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必要信息(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报送*共享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规定外,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本*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机时不足**%的,闲置机时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在**%以上的,可暂不开放共享,但仍需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使用*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万元以下或非*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不涉密条件下,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海关同意后,可纳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施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并报*共享平台注销。大型仪器设施因故障维修或保养时,可暂停开放共享,维修或保养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仪器完**装使用验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科研仪器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在*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供专业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但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报*场监管部门备案,强化收费标准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收费允许留归单位,统筹用于共享科研仪器的运行维护、材料购置、样品加工、人员培训、非工作时间对外共享服务补贴以及对从事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操作人员的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章 考核与资助 第三十二条 *科技局每年*共享平台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一次年度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资金资助(或补助)的重要依据。 对*共享平台建设单位的考核,以建设协议的年度目标为标准,目标任务完成量达到**%及以上,根据协议约定的资助金额按完成比例兑现资助资金,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万元;完成目标任务未能达到**%,对其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不给予资金资助,并重新选定建设单位。 对管理单位的考核,以年度工作成效为标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考核评估分**分及以上)、良好(考核评估分**分及以上)、合格(考核评估分**分及以上)和较差(考核评估分**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万元资金补助;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管理单位利用非财政资金或本*财政资金投入**万元以下以及超过使用年限仍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的科研仪器,参与本*开放共享服务且数量达到本单位科研仪器总数量*%以上,资助标准上浮**%。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估流程: (一)发布通知。*科技局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考核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填报考核评估材料。*共享平台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根据要求填报考核评价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材料初审。*科技局对提交的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的规范完整性。 (四)专家评审。*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现场考察。*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建议,对部分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为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原始记录等。 (六)结果公示。*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研究拟定考核评价和资助结果,并在*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七)资金下达。考核评价和资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局按程序报批后,***财政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资助经费由*本级财政与申报单位所在*(*、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其中,*本级财政与***财政按照**:**比例分担,与***(高新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与***、***、***、***、***财政按照**:**比例分担。申报单位为*直单位的,资助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 资助经费统筹用于开放共享科研仪器的运行维护、材料购置、样品加工、人员培训、技术人员的奖励以及非工作时间的服务补贴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以虚假方式冒领、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抽查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冒领、套取或骗取资金予以追回。相关处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对资助经费的开支做好管理和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为*年,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效果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使用*(*、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推动省共享平台与*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已在省共享平台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不需再在*共享平台重复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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