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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号采集处理服务采购意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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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号采集处理服务采购意向公示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信号采集处理服务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信号采集处理服务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序号 采购项目名 称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 参 数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 间 备注 * 某信号采集处理服务 开发兼容现有系统平台,具备高时标精度、自动接收检测某信号、高速采集存储处理和提取转发信号数据等功能,配套对应硬件设备。 现场了解项目需求情况 *** *个月 四、公示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五、技术要求获取方式 关于技术文件领取方式,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可指定专人按采购人指定地点领取项目技术要求,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供应商领取需求需提供以下材料*份,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或企(事)业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于登记)。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承制单位必须覆盖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如非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两证合一”证照,同时提供有效的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具有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书二级(含)以上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含)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一)如对本项目有参与意向或对技术参数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采购意向反馈。 (二)供应商对采购意向(需求)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我部根据反馈材料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并做好保密工作,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不作书面回复,技术参数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九、本公告发布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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