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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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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编号: ****NCZ****** 项目名称: **“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分包名称: **“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一标段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延续性项目总概算 *******.** 延续性项目本年预算(元): *******.** 延续性项目第二年预算(元): *******.** 延续性项目第三年预算(元): *******.**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否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否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 提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 其他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培训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 C********-软件运维服务 **“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一标段 对**“互联网+监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行政执法监管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分析评价系统 * 大应用系统中 ** 个子系统开展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各项功能的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包含 * 名运维驻场人员,同时在原有系统运维基础上,按照国办、自治区工作要求及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原有功能升级完善,保障系统各项功能的安全稳定运行。 * *******.** 标的*-软件运维服务:*、系统运维 *.*、基础运维管理 为**“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运维服务,确保系统密码复杂度、定期更换策略符合要求,并对应用服务器进行定期巡检;确保中间件稳定运行、性能正常、日志输出正常;通过预防性巡检判断数据库性能是否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数据库优化,保障数据库性能最优及运行稳定;确保**“互联网+监管”系统保留 * 个月以上的日志文件,保证服务器定期清理脚本正常运行。 *.*、数据运维管理 遵循数据访问权限管控机制,做好数据的访问、操作和变更日志记录,定期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和问题,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按照相关数据备份制度,完善数据自动备份机制,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业务运维管理 运维期间需为**“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区所有用户以及部门提供新增、离职、权限分配、信息变更、问题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做好各子系统业务流程的测试工作,并实时处理用户反馈的相关业务流程异常问题;根据各单位需求,协助安排人员前往相关单位对**“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进行培训讲解,提供集中培训、现场一对一指导等多种培训方式。 *.*、安全运维管理 按照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厅**府办公厅网络安全防护专项工作要求,做好重要节点期间网络、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面对大量并发量时可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和定期开展的漏洞扫描情况进行整改;按照**“互联网+监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及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演练。 *.*、日常运维管理 安排驻场维护团队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区所有用户提供咨询及技术指导服务;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控,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按照应急保障机制,当故障发生时按照应急响应处置预案中的事件分类、分级及时进行响应,并记录当前故障状态,遵循应急处置措施对系统进行恢复。 *.*、人员配置及职责 项目组配备*名项目经理、*名驻场运维人员,对**“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优化和运维工作。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把控和团队协调,驻场运维人员负责系统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功能优化等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政府办公厅驻场运维人员管理要求,签订驻场运维人员保密协议,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高质量完成运维服务工作。 *、功能应用优化完善 *.*、完善监管事项管理系统 基于互联网+监管建设的事项管理系统,按需新增事项要素,完善监管事项管理模块,补充监管事项展示、合法性审查、联合监管事项统计等功能。具体包含:一是新增联合监管事项统计展示,在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统计分析模块,新增联合监管事项统计页面,用户可按部门查看联合监管事项基本信息以及对应的联合部门。二是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要素,在国办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数据标准基础上,结合行业事项标准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府规章,新增完善专业系统对接、违法情形配置、事项关联信息标准要素,提高事项设定依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优化联合监管业务 基于互联网+监管建设的联合监管系统,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需要,完善补充综合监管事项管理和业务流程相关功能,做好全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基础保障。一是完善综合监管事项管理,实现对综合监管事项的新增、变更、审核,综合监管事项与**互联网+监管现存行政检查类子项、实施清单的关联,综合监管事项的认领、退领和统计功能。二是优化综合监管业务流程,实现跨部门综合监管任务书的发起、任务的意见征集、执法检查结果的反馈、任务基本信息的查看,通过检查任务编号、检查任务名称等条件进行任务检索,可查阅档案中任务书基础信息、任务书的流转情况以及各单位的办结情况。 *.*、加强数据融合接入 按照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接入标准,实现与司法厅、*监厅、住建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对接司法厅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权责清单和其它部门各类监管数据**,提高各监管系统之间事项数据、监管对象信息、监管行为数据的互通、共享效能,确保监管数据的高效共享与交换。 *.*、完善全区政务人员组织架构体系 为适应互联网+监管系统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下的处置需求,基于现有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区政务人员组织架构,实现在原有区、*、*三级组织架构上,向下延伸至乡(镇),确保全区政务人员组织架构更加完善,形成全区统一的四级政务人员组织架构体系。 本项目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延续期为三年。 本项目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延续期为三年,*******.**元/年,*******.**元/三年。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附件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保密 服务期限 争议解决 合同生效及其他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履约验收方案.docx 其他 服务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培训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评委认定低于成本价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投标人将会被视为无效报价。 * 人员实力(一) * 项目经理(*分):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供应商提供以上人员的有效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均不得分。 * 人员实力(二) * 驻场运维人员(*分):供应商为本项目拟派的*名驻场运维人员中(除项目经理外),服务团队人员中具备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等中级证书,每有一人具备得*分,最高得*分。 注:投标供应商提供以上人员的有效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均不得分。(技术服务团队中一人多证不重复计分。) * 类似业绩 * 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三年来(****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承担过的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分,最高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清晰的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授权、转包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需求理解 * 投标人需根据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情况及业务逻辑,提供针对本项目需求的理解与分析,需包括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现状、各业务子系统业务场景理解、功能优化完善的背景及必要性。需求整体理解完整、准确、清晰的得*分,理解基本完整,分析到位的得*分,理解不太完整、分析不太到位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 * 技术服务方案(一) (运维服务方案) ** 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提供运维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维服务内容、人员组织管理和质量保障措施、系统服务培训等,方案应详细、具体并有针对性和实施性进行综合评审: (*)运维服务方案中内容详细,措施完善,可行性好,完全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的得**分; (*)运维服务方案内容较科学、较合理,基本符合采购需求的得**分; (*)运维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无明显针对性,提供服务承诺的得*分; (*)运维服务方案内容粗略、有缺漏项,无明显针对性的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服务方案(二) (功能优化完善方案)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系统调优的内容是否合理和有针对性进行比较打分。针对监管事项管理系统、联合监管业务流程、监管系统数据融合接入、全区政务人员组织架构体系; (*)监管事项管理系统优化:基于互联网+监管事项管理系统提供联合监管事项统计展示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要素完善的功能设计方案。(*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合理的得*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较合理的得*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不合理的不得分。 (*)联合监管业务流程优化:基于互联网+监管联合监管系统,提供综合监管事项管理功能,实现对综合监管事项的动态维护、关联、认领、统计功能;并优化综合监管业务流程,支持跨部门综合监管任务开展。(*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合理的得*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较合理的得*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不合理的不得分。 (*)数据融合接入:基于“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接入标准,对接司法厅、*监厅、住建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技术方案,需包括各类监管数据**的对接方案。(*分);方案设计合理的得*分,较为合理的得*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完善全区政务人员组织架构体系:基于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在现有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区人员组织架构在原有基础上,向下延伸至乡(镇),形成全区统一的四级政务人员组织架构体系。(*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合理的得*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较合理的得*分,方案与功能页面设计不合理的不得分。 * 制度建设 ** 供应商结合项目情况,制定运维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信息安全制度、密码管理制度、运维管理制度、平台运行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完全响应采购需求,对全部运维管理制度了解全面,描述清晰的得**分; (*)对全部运维管理制度了解全面,描述内容层次分明的得*分; (*)对运维管理制度了解有缺失,但描述可行的得*分; (*)了解不全面以及描述不清晰、不合理的得*分; (*)都不了解或没有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应急保障方案 **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运维实施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保证项目正常顺利实施,供应商为本项目编制应急保障方案,从方案内容(应急保障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工作风险梳理、应急人员组织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满足项目需求方面进行评审: (*)应急保障方案中风险梳理内容充实合理,所拟定的应急预案非常贴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工作专项工作小组,能够有效防止突发事件并由可行的处理应急措施得**分; (*)应急保障方案中风险梳理基本合理,所拟定的应急预案比较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应急预案内容能有效防止突发事件,但处理应急措施欠缺,应急预案措施不完整的,得*分; (*)应急保障方案中未进行风险梳理,所拟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存在缺漏,不能有效防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措施内容欠缺,应急预案措施不完整的,得*分; (*)无应急方案不得分。 ** 服务承诺 ** 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提供运维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全方位的运维服务,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响应和解决问题,提供定期的系统维护和优化,积极做好全区互联网+监管的培训工作等。提供服务承诺书的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安全保密承诺 * 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提供安全保密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维人员全面履行保密义务,不违规记录、存储、传播涉密信息,做好离职脱密期管理,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等。提供安全保密承诺的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合计: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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