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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6交通事故鉴定采购需求公开

正文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为因此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相应的专业鉴定或评估机构。 二、相关标准: 执行交通事故鉴定国内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如有最新标准,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需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实施地点:*****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含***范围内)。 五、服务标准: 详见采购需求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参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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