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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981破72号通知函暨涉嫌犯罪预告书

正文内容

通 知 函 暨 涉 嫌 犯 罪 预 告 书 **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等义务人: ***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闽 ****破 **号《决定书》,指定**知信衡律师事务所与***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保管人员等)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你们占有和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七)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八)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现通知你们,与管理人联系(通讯地址:********万达中心A*#**层,联系人:高艳、林晗静;联系方式:***********、***********),并向管理人移交以下可能的资料及资产: (一)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资产及其权利凭证; (二)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开户许可证、应收账款凭证、网银盾、网银密码、支付器材等; (三)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权利凭证; (四)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待相关资质证书和授权文件; (六)财务账册、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以及审计、评估报告; (七)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九)诉讼、仲裁案件、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材料; (十)人事档案文件、职工花名册、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职工五险一金情况; (十一)办公电脑、硬盘数据;财务软件系统账户及密码; (十二)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你们若拒不移交上述材料,隐匿、销毁、转移财产资料,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向**机关移送或管理人依法报案追究你们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同时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通知。 管理人特别提醒: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配合义务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董监高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保管人员等)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诚、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恶意逃废债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人员。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务人或其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涉嫌的罪名:妨碍清算罪、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破产程序中涉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如不遵守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及高管人员涉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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