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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林县平站金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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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挂牌出让文件 项目编号:桂资交探告字〔****〕**号 项目名称:*****平站金矿勘查探矿权 **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买须知...................................................* 第二章 挂牌报价规则...............................................* 第三章 成交确认书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 第一章 竞买须知 一、关于出让文件 (一)出让文件的解释、澄清。 *.竞买人获取出让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出让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问题应在挂牌截止前书面告知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出让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意向竞买人未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其风险自行承担。 *.竞买人若对出让文件有疑问,应于挂牌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根据竞买人的要求对出让文件做出的澄清,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将于挂牌截止前予以答复。 (二)出让文件的修改、补充。 *.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根据需要主动对出让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的,修改、补充内容以公告形式在自然**部网站、**壮族自治区自然**厅网站、**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发布。 *.出让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一旦公告,将作为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出让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三)出让信息变更的通知。 本次出让有关信息如果发生变动变更,将在自然**部网站、**壮族自治区自然**厅网站、**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发布,竞买人需密切关注。竞买人未能及时接收、知悉出让信息变动变更信息,或未按照信息变更后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二、关于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自《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颁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持以下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一)《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以上证件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等竞得人须自行从交易平台系统下载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附后。 三、关于出让结果的公示 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将在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中华人民**国自然**部网站、自治区自然**厅网站、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公示此次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四、关于出让合同的签订 竞得人应根据《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在出让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个工作日内,自行到自治区自然**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五、关于探矿权登记 竞得人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六、关于违约责任 (一)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照公共**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竞买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 *.竞得候选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三)竞得人有上述第(二)款违约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得人竞买该探矿权时提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按照公共**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四) 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风险告知 (一)在本探矿权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及相关信息和交易条件,并对该探矿权认真考察与踏勘,了解清楚有关情况。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相关信息、交易条件及探矿权现状和缺陷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凡在交易平台系统上以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和密码登陆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CA数字证书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 (三)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未及时登录交易平台系统、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没有参加竞价活动的; *.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网络竞价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四)由于互联网存在不稳定因素,不排除竞价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等风险,使用网络竞价系统的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竞价结果异常或其他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因竞买人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交易平台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表明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竞价系统传导给客户端的标的图文信息、成交价等。 八、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竞得人有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系统服务器区域发生电力、网络故障及网络恶意入侵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探矿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挂牌报价规则 一、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凡参加挂牌报价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挂牌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二、本次挂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挂牌原则和“价高者得”的竞买原则。 三、报价程序 (一)意向竞买人如确定参加竞买活动,须办理CA数字证书,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在网上挂牌截止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网上报价。 (二)网上挂牌起始日后可按本次挂牌报价规则进行网上有效报价和限时竞价的有效报价。 (三)报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先提交价格者为报价人。 (四)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平台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四、网上竞价规则 (一)以增价方式和规定的增价幅度报价; (二)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加价幅度,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平台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六)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宗探矿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七)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只有*个竞买人报价,该宗探矿权无底价的,则该竞买人为竞得人;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则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八)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交易平台系统进入*分钟询问期,若无竞买人继续竞价,则挂牌活动结束。该宗探矿权无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若还有继续竞价的,则转入限时竞价阶段。 在挂牌竞价阶段内所有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未报价或报价无效的竞买人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九)限时竞价阶段以*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 *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分钟。*分钟倒计时截止,则挂牌活动结束,系统即时关闭报价通道,不再接受新的报价。该宗探矿权无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候选人;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候选人。 上述时间以网络技术支持方的服务器时间和服务器接收报价的时间为准。 五、网上挂牌成交后,交易平台系统确定竞得人,竞得人按系统提示及时到交易平台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第三章 成交确认书条款及格式 编号: 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式样) 第一条出让人、竞得人及交易平台信息 出让人:**壮族自治区自然**厅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竞得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矿业权交易平台:**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号)《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号)《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号)等文件的规定,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成交确认书。 第二条 **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委托**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挂牌方式,将探矿权(公告编号: 〔****〕 号,以下简称“探矿权”)出让给。 第三条竞得人于年月日在**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以人民币万元竞得该探矿权。 第四条出让人、交易平台及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第五条竞得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竞得人须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矿业权出让成交价。 第七条因竞得人的原因逾期未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竞得人资格,出让人有权收回探矿权、竞得人竞买该探矿权时提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竞得人该失信行为纳入有关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条本成交确认书不是竞得人取得探矿权的凭证,竞得人在成交确认并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应按规定足额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金额并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九条探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探矿的权利,竞得人经勘查未能探获可供开采的矿体或因勘查区内赋存的**不具备开采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生态环境等政策限制不能转为采矿权等,出让人、交易平台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确认书一式叁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 出让人:**壮族自治区自然**厅(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青秀区中新路*号 电话:****-******* 挂牌人:**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青秀区星湖路**号 电话:****-*******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探矿权出让合同 (式样) **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印制 甲方(出让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指定送达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填写以下信息) 矿业权交易平台: 交易场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勘查矿种: (三)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 (四)范围坐标、面积:见附件 第二条 出让方式 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条出让年限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保留),每次延续(保留)时间为*年。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次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为“探矿权出让成交价+采矿权出让收益率”,其中: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探矿权成交价人民币:¥元(大写:)。 (二)如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乙方每年按照(选矿产品/原矿产品)的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缴纳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按规定另行确定。 第五条乙方应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 第六条 乙方在开展矿产**勘查工作前,须按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报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区)自然**局;涉及坑探工程的,须报甲方审查。 第七条 乙方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除油气(不含煤层气)和砂石土类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对符合综合勘查管理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现矿产**量编制矿产**储量报告。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涉及稀土、钨矿、铀矿、铝土矿、优质石英砂等国家及自治区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乙方需变更探矿权范围的,应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乙方转让探矿权的,应在与受让方的转让合同中就探矿权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第十条乙方需要延续(保留)探矿权的,应依法向甲方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可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 **%,其中已提交**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允许保留的范围为**储量估算范围、今后开采所需的井口装置、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第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矿产**法律法规、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勘查,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自觉接受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管。 乙方须树立绿色勘查理念,严格按照《绿色勘查工作规程》进行勘查。在进行勘查作业时,应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过程中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要求施工。 乙方须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在矿产**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转为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勘查矿产**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乙方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乙方需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确保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 第十三条 风险告知 (一)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乙方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对乙方行使探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并知晓因上述原因造成查明**后无法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三)乙方应知晓因无法协调勘查使用土地、林地等导致无法开展勘查以及查明**并转为采矿权后无法开采的风险。 (四)乙方在开展勘查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勘查区内的铁路、公路、村庄、能源设施等进行避让,并知晓因上述原因导致查明**储量后不能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五)可能影响勘查作业或导致不能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时间申请探矿权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探矿权,乙方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条款约定足额交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从逾期之日起,应当每日交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交的本金。逾期超过**日仍不足额交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探矿权,乙方已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及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三)乙方未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及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依法责令乙方停止勘查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治理恢复和生态修复义务的,可由探矿权所在地的*、*自然**主管部门参照《**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的规定代为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勘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产能政策调整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依法撤回勘查许可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乙方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撤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的;或者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延续(保留),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第十九条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当面递送的,自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对方;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中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附件:勘查范围坐标一览表 甲方(盖章):**壮族自治区自然**厅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 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青秀区中新路*号 附件 勘查范围坐标一览表 (表格加盖双方公章) 甲方:,乙方: 坐标点编号 坐标值(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 东经 北纬 * * * * …… 面积 km* 备注:坐标保留秒小数点后*位。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职 务 职 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组织的公告序号为的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署《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备 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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