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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3号)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GLZC****-G*-******-GLJC 二、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办公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科泰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福涌西环路侧 被投诉人:***人民法院 地 址:******灵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项目编号:GLZC****-G*-******-GLJC)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本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对比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报价后,认为投诉人与另一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诉事项*:此项目于****年*月**日重新评标,没有提前通知投标人导致投诉人无法在**分钟内做出书面澄清文件。投诉事项*:关于通话记录中“可以适当**澄清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特别说明: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驳回该事项的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驳回该事项的投诉请求; *、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予以驳回。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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