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告详情

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关于2023年常山县学校运动场改造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CSZZ-GK-******* 二、项目名称:****年***学校运动场改造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秀水苑桃李阁*幢***室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 址:***天马街道文锋西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天马街道**路*号*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天马街道**路*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年***学校运动场改造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SZZ-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SZZ-GK-*******),**************受采购人***教育局委托,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总预算********元,标项*、*最高限价分别为*******元、*******元。*月**日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月*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部分采纳了投诉人意见,并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对项目进行澄清。投诉人又于****年*月*日第二次针对采购文件(更正稿)进行质疑,*月**日,被投诉人认为第二份质疑事项在第一份质疑回复中已回复,故作出不予处理的回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标项*有**家,标项*有**家。*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标段*中标供应商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元;标段*中标供应商为**万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元。 *、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提升项目,设置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参加投标的**家供应商在本项评审因素中均获得满分分值,*场竞争比较充分。故本机关认前述认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提升项目,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人主张“用投标人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则”,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参加投标的**家供应商在本项评审因素中获得满分分值*分的有**家,*分的有*家,*场竞争比较充分,故本机关认为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评审因素“所投产品性能质量评价”明确了成品及主要原材料检测对象为“塑胶面层成品”、“固体原材料”、“非固体原材料(胶粘剂)”、“非固体原材料(色浆)”,检测标准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也明确了塑胶面层检测对象为“塑胶面层动物毒性试验”,检测的标准为《化学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方法》(GB/T*****-****),以上检测项目均为国标项目,非特有的检测项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参加投标的**家供应商在本项评审因素中获得满分分值*分的有**家,获得*分的有*家,获得*分的有*家,获得*分的有*家,竞争比较充分,故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为了在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对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判断,而采购文件对塑胶跑道、人造草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服务规范作出规定,是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作出要求,二者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本机关认为检测报告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塑胶跑道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样品用特殊尺寸***mm****mm(样品规格:人造草样品尺寸不小于***mm****mm***mm),单丝双色中间编织有**cm(*cm白色+*cm黄色)白黄线;塑胶跑道样品尺寸不小于***mm****mm***mm)要求来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制作该样品的时间根本来不及(操作单位为操作中标都是事先定制好的)”。从开标情况来看,**家供应商有**家寄送了样品,样品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明了投诉人的主张不成立。另外,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对塑胶跑道、人造草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服务规范已作出明确规定,再用样品来评分,纯粹是为操作加分,有明显的倾向性”。要求投标人提供塑胶跑道样品,是为了在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对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判断,而采购文件对塑胶跑道、人造草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服务规范作出规定,是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作出要求,二者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本机关认为样品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常财执法〔****〕*号***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该信息含有招标文件下载,因文件过大或文件格式问题,手机端不支持下载,移动会员不享有招标文件下载服务,如需下载请升级为网站会员或联系客服。网站会员可登录招标网官网下载。

官网网址:zhaobiao.cn

相关推荐

打开中招网APP查看更多信息
招标网首页 > 其他公告 >

注册

客服电话400-633-1888
版权所有 © 2005-2024 招标网 zhaobiao.cn

该项目详情注册或登录后可继续操作查看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