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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应急管理局晋安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BYZB[CS]******* 二、合同名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三、项目编号:[******]BYZB[CS]******* 四、项目名称:****年***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应急管理局 地址:******福新中路***号***委*号楼*层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省分公司 地址:五四路***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件) ¥***,***.** ¥***,***.**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居民”)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气象部门发布的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 *.*.*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森林火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医疗费: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人民币*万元(包含在每人赔偿限额内)。伤亡人员住院抢救、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承诺预支并向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函,或预支最高限额为每人人民币*万元,以确保伤员得到必要的及时救治;超过*万元的部分由被保险对象承担,预支部分届时在赔付结算时扣除。 *.*失踪:失踪期满**天并经**部门确认的,负责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万元。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全额退还赔付金额。 *.*伤残:按伤残比例赔付,对于户籍在区内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因自然灾害或在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造成伤残的,赔偿比例往上调整一级。(例如:十级伤残按照九级伤残赔付,以此类推。) *.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应急部门按照救助有关规定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 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判决;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合同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肆佰叁拾壹元玖角 履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年**月**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自然灾害公众险合同****.*.**.pdf ******应急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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