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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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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ZCG****F-GK-*** 二、项目名称:**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盘点系统和智慧空间感知基础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恩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室            被投诉人:**图书馆,*********            地 址:**省******曙光路**号,***宝石一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环**路***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恩领创科技有限公司对**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盘点系统和智慧空间感知基础支撑系统建设项目(编号:ZZCG****F-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恩领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标,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服务类报价模板和服务要求,我司在质疑事项*中提出投标文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类报价文件模板才能实质性响应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同时经查询类似服务类项目采购案例,至少应将明确属于服务类的内容用服务类报价模版进行提交才为有效。本项目招标文件公示阶段,采购人在进行项目类型的质疑答复时已明确回复“本项目多项服务内容涉及软件系统开发和软硬件系统集成,且项目建设的核心关键在于关键算法和软件系统开发设计,单纯采购成熟货物(设备)无法满足项目功能需求”,同时在采购文件需求中也明确说明需要供应商“针对甲方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和提升,系统整体集成,满足各项应用服务、设备控制、系统管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提供各类数据和功能接口”。但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全部内容均采用货物类报价模板,未能在报价中对项目的服务需求进行明确体现和响应,同时通过货物类报价方式有意无意的规避了转包/分包问题,事实上获利,侵害了其他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利益。事实依据:(*) 在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阐明该项目属性为“服务类”。(*) 在采购文件的“报价文件”格式附件中提供了“服务类”开标一览表。(*)采购人在进行项目类型的质疑答复时的回复如下:(附图)。(*)中标供应商公示报价如下:(附图)。法律依据:(*)采购文件中对服务需求的描述:“对设备、软件进行安装调试,并针对甲方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和提升,系统整体集成,满足各项应用服务、设备控制、系统管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提供各类数据和功能接口。”(*)《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号)描述:“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卫星传输等服务在内的信息技术均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采购文件中关于报价文件的要求:“(七)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该投标报价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且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产品、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投诉事项*:我司质疑事项*提出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服务器产品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投标报价应无效。服务器属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产品,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的第四部分商务和集成服务要求”中也明确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要求;中标方采购的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各项规范要求”,供应商应采用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器产品进行投标,且所投服务器产品制造商本身应在投标时具备有效期内的服务器产品强制认证证书,而中标供应商所投服务器产品品牌与制造商为“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为AR/AI 软件工具和技术服务供应商,明显不具备服务器制造能力,未见有服务器产品和业绩案例,在国家认监委官网也无法查询到任何有效的服务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我司认为中标方所投服务器产品信息存在严重错误,事实明确清晰,报价应无效。质疑答辩时原评标委员会仅依据相关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即作出质疑不成立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应以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相关制造商证书情况以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服务器产品资料为准,依照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公示报价中所投视觉盘点服务器品牌和制造商如下:(附图)。(*)制造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内容如下:(附图)。(*)制造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如下:(附图)。法律依据:(*)项目采购文件“四、商务和集成服务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要求;中标方采购的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财政厅文件:《**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七、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须提供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明确规定。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供应商,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事项*:我司质疑事项*提出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机器人产品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投标报价应无效。机器人产品虽暂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但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在****年已发布并实施中国机器人检测认证制度和相关标准,并在近年进行了多次更新升级,以确保机器人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健康、环保、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的第四部分商务和集成服务要求”中也明确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要求;中标方采购的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同时根据采购文件中“视觉盘点机器人”的需求参数可知本次采购的机器人对于运行安全、整机消防防火防爆要求很高,供应商应采用真实准确、安全可靠、满足相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机器人产品进行投标,而中标供应商所投机器人产品品牌与制造商为“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为AR/AI 软件工具和技术服务供应商,明显不具备机器人制造能力,未见有机器人产品和业绩案例,在公开权威渠道也查询不到任何该公司具有机器人产品相关的安全与质量认证,故我司认为中标方所投机器人产品信息存在严重错误,产品本身的运行安全、整机消防防火防爆无法得到保障,存在明显隐患,报价应无效。质疑答辩时原评标委员会仅依据相关供应商书面说明的机器人非强制认证产品及生产经营范围不能做为评判依据等理由即作出质疑不成立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应对我司所质疑的机器人产品真实性、是否能够达到国家标准与采购文件要求等实质性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并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公正判断。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公示报价中所投视觉盘点机器人品牌和制造商如下:(*)制造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内容如下:法律依据:(*)采购文件“四、商务和集成服务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要求;中标方采购的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中标方采购的设备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事项*:我司质疑事项*提出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公示报价中所有内容项均由第三方提供,存在违规转包嫌疑。通过公示的专家打分可知中标供应商没有同类业绩经验,公开渠道也未见有本项目中相关专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何以能够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日历天内完**装调试并交付采购单位正常使用,虽然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对相关服务进行了响应,但商务技术文件中资料皆可通过技术性描述进行响应,无法实质性判断服务和产品的提供方是否为中标供应商本身。但从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中已可明显得知,实质的产品和服务确实全部采用了第三方提供,包括安装调试和所有关键业务场景的软件定制等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被明确定义为服务的内容,这同时也已违反了采购文件中不允许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外包的要求。若按此报价与采购方签署合同,则事实上已构成分包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属于违规转包。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公示报价完整如下:(附图)。(*)中标供应商业绩得分如下:(附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号)描述: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卫星传输等服务在内的信息技术均属于服务类。(*)采购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关于“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的说明。转包:否分包:允许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分包内容为:能盘点系统部分的主要设备清单中第*- **项。当分包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时,视为转包。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文件第七十二条规定,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投诉事项*:我司质疑事项*指出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型号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参数需求。虽然中标供应商所投最终型号为在海康威视DS-*CD***系列基础上编制的定制型号,但海康威视摄像头每个系列产品的基础能力根据产品系列定位是固定的。经海康威视官网查询,本次中标供应商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不符合参数为“电子防抖”功能,“电子防抖”功能并非特殊定制功能要求,实为摄像头基础能力。中标供应商本项目中所投另一款海康威视人脸识别专用摄像头即带有该基础功能,故不存在后期通过第三方软件厂家定制来实现的说法,事实即是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的摄像头产品。质疑答复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却称此款摄像头为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定制产品,不仅有意混淆了品牌和制造商,且存在将座位识别摄像头所需满足的电子防抖功能描述为图书影像采集场景中抗抖动的明显错误。我司认为该品牌型号摄像头是否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应以中标方投标文件中相关摄像头客观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或摄像头制造厂商**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为准。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品牌为海康威视型号为DS-*CD***WXF-AYWA*,单价为***元,如下图:(附图)。(*)经海康威视官网查询,此型号属于海康威视DS-*CD***系列智能网络摄像头,此系列摄像头所有型号均不支持标书中要求的“电子防抖”基础能力,同系列参数如下图:(附图)。(*)经海康威视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本项目中所投另一款海康威视人脸识别专用摄像头为DS-*CD*A*系列,直接带有“电子防抖”基础能力,不存在后期通过第三方软件厂家定制来实现的说法,如下图:(附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中标结果无效,本次评标和质疑答复环节存在实质性问题,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投诉人**中恩领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答辩:招标文件仅规定“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选用的表格也是招标文件中的附表之一。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不按附表中的服务类报价文件模板进行填报就属报价无效,而且该项目虽然归类为服务类,但包含了很多货物,不能仅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选用货物类报价模板就认定报价无效,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响应了采购需求中系统集成等相关服务,并提供了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计划,同时其开标一览表中响应“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报价有效。在质疑答复期间,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一致认为其不存在报价无效的情形。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协助质疑答复时指出“我公司提供系统集成维护服务,不涉及违法转包”,评标委员会对此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价无效。同时,投诉人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通过货物类报价方式有意无意的规避了转包/分包问题,事实上获利,侵害了其他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利益”缺乏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答辩:招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需求 一、视觉盘点系统需求*.*主要设备 中的设备/系统名称为“** 视觉盘点服务器”,用途为“提供视觉盘点系统计算能力”,数量为“*套(*台单机组成)”;在*.*性能参数中 设备/系统名称为“**视觉盘点算力平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视觉盘点服务器品牌为“阿依瓦”,型号为“主机工作站-定制算力”,制造商为“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了“我司本次项目投标提供的产品为阿依瓦算力平台......该算力平台包含四台外购单机,单机具备*C认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书面说明,同时提供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视觉盘点服务器由*台单机组成,单机具备*C认证,我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准确”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服务器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投标报价应无效”。针对投诉事项*答辩: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一、视觉盘点系统需求*.*主要设备 中的设备/系统名称为“* 视觉盘点机器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视觉盘点机器人品牌为“阿依瓦”,制造商为“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了产品制造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视觉盘点机器人不属于工业机器人,不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我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准确”等书面说明,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予以认可。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机器人产品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投标报价无效”。另,投诉人“经查询该公司为AR/AI软件工具和技术服务供应商”进而认定为“明显不具备机器人制造能力”,“未见有机器人产品和业绩案例,在公开权威渠道也查询不到任何该公司具有机器人产品相关的安全与质量认证”进而认为“中标方所投机器人产品信息存在严重错误,产品本身的运行安全、整机消防防火防爆无法得到保障,存在明显隐患,报价应无效”;缺乏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答辩:不能仅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选用货物类报价模板就认定其未提供服务,该供应商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响应了采购需求中系统集成等相关服务,并提供了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计划。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未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在质疑答复期间,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一致认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包含服务,且不存在违规转包的情形。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协助质疑答复时指出“我公司提供系统集成维护服务,不涉及违法转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存在违规转包嫌疑”。投诉人主张“通过公示的专家打分可知中标供应商没有同类业绩经验,公开渠道也未见有本项目中相关专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进而怀疑中标供应商“何以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日历天内完**全调试并交付采购单位正常使用”,缺乏事实依据。 另,中标供应商在资格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不分包”,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明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名单,投诉人主张的“事实上已构成分包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属于违规转包”无法得到支持。针对投诉事项*答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投标文件中对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型号参数均响应。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DS-*CD****F(D)QDA*-LS”网络摄像机未显示有电子防抖功能的官网截图,无法认定投标产品“DS-*CD***WXF-AYWA*”不具有电子防抖功能,且质疑供应商也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另,质疑答复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了“本次项目所提供摄像头为定制型号,系统是通过软硬件配套才能正常运行,参数中防抖动功能是通过软件实现的”等书面说明,同时提供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出具的“DS-*CD***WXF-AYWA*是我司定制产品,增加了我司的专用防抖软件”、“电子防抖功能,实现视频画面的平移、旋转、缩放等抖动消除”、“内置专业的阿依瓦电子防抖软件,实现图书影像在摄像机抖动条件下的清晰采集”等说明,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型号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参数需求”。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协助质疑答复意见、协助质疑答复时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图书馆未做书面答复。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我司投标报价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报价文件的以下要求:(*)投标文件只有唯一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投标报价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未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我司投标报价包含项目所需全部产品、服务,无缺漏,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报价金额到元为止,投标报价总价无出现角、分;(*)资格文件、技术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投标报价信息。同时,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了采购需求中系统集成等相关服务,并提供了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计划,在开标一览表中也响应了“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因此本次投标报价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我公司认为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我司投标报价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针对投诉事项*:据阿依瓦公司提供的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我司本次项目投标提供的服务器产品为阿依瓦算力平台,满足招标文件第**页性能参数第**项的详细性能要求。**视觉盘点算力平台*.支持**TFLOPS以上总算力*.支持至少***台盘点摄像头接入与实时处理*.支持至少*个月的盘点原始图像与识别分析数据留存*.支持****Mbps以上输入输出 该算力平台包含四台外购单机,单机具备*C认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司认为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我司所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详见阿依瓦公司营业执照、厂家证明材料及产品强制认证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证明材料:*、阿依瓦公司营业执照(附图)*、厂家证明材料(附图)*、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图)。针对投诉事项*:公开资料检索中只查到****年发布过《工业行业规范条件》只对工业机器人生产做了要求,视觉盘点机器人不属于工业机器人,故不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我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准确。工信部发布《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中只规定(*)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我司所投机器人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质疑中提及的隐患问题。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事实依据:工信部只对工业机器人的生产做了要求,视觉盘点机器人不属于工业机器人,故不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我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准确。详见证明材料,故我司认为投诉不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证明材料:*、厂家关于视觉盘点机器人生产许可的说明(附图)*、阿依瓦AI视觉盘点机器人信息真实有效的证明(附图)。针对投诉事项*:本次项目涉及到软硬件系统集成,我公司提供系统集成维护服务,包括用户软硬件(视觉盘点摄像头系统集成、视觉盘点机器人系统集成、图书智能视觉盘点系统软件集成、人脸抓拍摄像机集成、人脸识别系统集成、配套图像AI分析平台集成、智能识别摄像头集成、馆内预约设备系统集成、座位预定小程序与预定管理后台集成、座位预约服务系统软件集成等)平台、网络平台、数据平台及系统维护等组成一个完整协调的集成系统,实现优化控制和管理。因此,我司不涉及违法转包,我司认为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涉及到软硬件系统集成,我公司提供系统集成维护服务,不涉及违法转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证明材料:我司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系统集成与维护服务设计方案(附图)。针对投诉事项*:我司本次项目所提供摄像头为定制型号,系统是通过软硬件配套才能正常运行,参数中防抖动功能是通过软件实现的,提供防抖动功能的证明材料如下。完全满足招标“电子防抖”功能要求,我司认为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我司本次项目所提供摄像头为定制型号,系统是通过软硬件配套才能正常运行,参数中防抖动功能是通过软件实现的,详见阿依瓦公司防抖动功能软著及专利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证明材料:*、软著:(登记号****SR****** 阿依瓦视频防抖软件[简称:Alva Steady Video]V*.*)(附图)*、专利:一种基于异构计算的图像去抖动系统(已经取得证书,证书号第*******号)(附图)*、专利:一种图像去抖动设备及其方法(已经取得证书,证书号第*******号)(附图)*、智能识别摄像机规格说明(附图)。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F-GK-***),****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月*日开标,共有**中恩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家供应商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其中,投诉书指向的质疑事项包括:质疑事项*: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服务类报价模版和服务要求,投标文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类报价文件模版才能实质性响应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但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全部内容均采用货物类报价模版。事实依据:(略)。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服务器、机器人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投标报价无效。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视觉盘点服务器和机器人制造商为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经公开权威渠道查询,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服务器及机器人的生产和销售,更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服务器、机器人生产许可证与*场监管部门审核的产品认证(经营范围,图略)。而本项目中标方报价中所投服务器、机器人的制造商为该公司,证明材料如下:(报价信息,图略)。由此可见,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服务器及机器人产品信息不属实,不符合国家对服务器、机器人的生产销售许可与强制认证要求,所投产品报价无效。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针对服务类报价均无涉及自身的服务内容,属于违规转包。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中的内容,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投标报价明细表里所有项目均为其他供应商提供,没有自身公司对应实施或者服务项目。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型号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品牌为海康威视,型号为DS-*CD***WXF-AYWA*,单价***元,如下图(报价信息,图略)。经公开渠道查询,此型号属于海康威视DS-*CD***系列智能网络摄像头,此系列摄像头所有型号均不支持标书中要求的“电子防抖”功能要求,同系列参数如下图:(产品信息,图略)。经公开渠道查询,要能支持到标书中要求的“电子防抖”等高级功能参数,至少需要供应如海康威视DS-*CD*系列以上智能网络摄像头,*场价一般均在千元以上,参数如下图:(产品信息,图略)。由此可见,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投的智能识别摄像头不满足标书要求,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应标的嫌疑。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序号*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项目属性:(服务类);前附表序号*是否允许转包:否 分包:允许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分包内容为:能盘点系统部分的主要设备清单中第*- **项。二、投标文件的编制(七)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该投标报价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且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产品、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投标报价金额到元为止,如投标报价总价出现角、分,将被抹除。*.资格文件、技术商务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信息,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九)投标无效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招标文件 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一、视觉盘点系统需求*.*主要设备清单中,共有视觉盘点摄像头、书架摄像头定制支架盒......图书智能视觉盘点系统软件等**项内容,其中*-**项内容包括*口PoE+交换机......光模块、线管辅材、安装调试等*项内容;二、人脸识别系统需求*.*设备需求中,共有人脸识别专用摄像头、人脸识别系统软件、配套图像AI分析平台等*项内容;三、座位预约系统需求*.*主要设备中,共有智能识别摄像头......座位预约服务系统软件等*项内容。 四、商务和集成服务要求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要求;中标方采购的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第四章招标需求一、视觉盘点系统需求 *.*主要设备 设备/系统名称 用途 主要功能 部署方案/安装部署地点 数量 ** 视觉盘点服务器 提供视觉盘点系统计算能力 提供视觉盘点系统计算能力 之江新馆 *套(*台单机组成) *.*性能参数 设备/系统名称 性能要求 主流品牌;案例情况(如有) * 视觉盘点机器人 *.视觉盘点机器人通过对图书侧脊的标签信息进行识别,实时收集、更新图书在架数据,盘点准确率不低于**%,*小时盘点不少于**万册; *.创建地图,可进行自主导航,在盘点区域自动巡逻,对在架图书信息进行及时盘点更新; *.配备多维传感器,实现高度灵敏的障碍感知、自动避障功能,确保机器人运行的安全稳定;采取一切安全措施(设计),任何时候都不得对读者、馆员产生任何人身危害,以及对文献、其它设施产生破坏。 *.**小时盘点,支持夜间无光线盘点; *.自动充电,支持在无盘点任务和低电量时自动充电,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续航时间大于*h,电池满充时间*.*h; *.支持最小书架间距**cm; *.噪声小于**分呗(距离*米处测量); *.支持WIFI; **.整机(含电池、充电电路)符合消防防火防爆要求。 **.支持和智能弱电系统对接,对工作区域灯光进行控制,和电梯进行互动,实现跨楼层工作。 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三、座位预约系统需求 *.*技术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 智能识别摄像机 *) 不小于***万像素图像传感器; *) 支持透雾、电子防抖、日夜模式切换, *)支持** M/*** M自适应以太网口 *)PoE供电 *)防护等级:IP** *)支持Micro SD/Micro SDHC/Micro SDXC卡,最大*** GB本地存储 *)支持断网续传 招标文件第四章 商务要求表 履约能力:经验或业绩要求:投标人****年*月*日至今具有同类项目实施业绩,提供合同得*.*分,最高得*分(须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及用户验收报告,如合同含有清单附件须一并提供)。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附件**显示:共有开标一览表(货物类)、开标一览表(服务类)、开标一览表(工程类)等*个开标一览表格式。其中,开标一览表(货物类)、开标一览表(服务类)等*个开标一览表格式中,均未列明需要报价的具体内容。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按开标一览表(货物类)格式编制了报价文件,报价内容包括:视觉盘点摄像头、书架摄像头定制支架盒......座位预约服务系统软件等**项。 投诉人按开标一览表(货物类)、开标一览表(服务类类)格式编制了报价文件。其中,货物类报价内容包括视觉盘点摄像头、书架摄像头定制支架盒......智能识别摄像头等**项;服务类报价内容包括图书智能视觉盘点系统软件(品牌:中恩领创、规格型号:定制)......安装调试(品牌:中恩领创、规格型号:定制)等*项。 其他*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中,*家供应商按开标一览表(服务类)格式,编制了报价文件,报价内容包括**项;*家供应商,分别编制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项目报价明细表,其中报价明细表显示报价内容包括**项。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智能识别摄像头(海康威视/DS-*CD***WXF-AYWA*)、视觉盘点机器人(阿依瓦/AIRT**D*V*)、视觉盘点服务器(阿依瓦/主机工作站-定制算力)。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响应表)显示:所有项目均“无偏离”。商务技术文件(投标项目明细清单)显示:智能识别摄像头,海康威视,DS-*CD***WXF-AYWA*,*)支持透雾、电子防抖、日夜模式切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视觉盘点服务器 性能参数如下显示“*)电源:******W电源”。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加盖阿瓦依(**)技术有限公司印章的《厂家证明材料》显示:......智能识别摄像机规格说明:DS-*CD***WXF-AYWA*是我司定制产品,增加了我司的专用防抖软件。本软件基于异构计算架构,采用自主开发的运动矢量分析方法、视频运动分析方法、平稳视频合成技术,可以进行实时的视频防抖处理,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视频画面的质量......。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除***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包括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就评分项“经验或业绩要求”的评审得分均为*分。 八、《*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年第**号)显示:“《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年第**号)同时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种):**.服务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显示:“说明:*、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V(直流或交流)供电电源的产品”;“**.服务器(****),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A的服务器。” 在前述《*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年第**号)中,未发现机器人产品大类,或者产品种类及代码。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就智能识别摄像头(海康威视/DS-*CD***WXF-AYWA*)、视觉盘点服务服务器、视觉盘点机器人相关事项,询问相关当事人。被投诉人**图书馆答复:*、在招标文件中,我方要求该设备最终能实现电子防抖功能,但并未对电子防抖功能的实现方式进行限定要求,该功能的实现方式应由产品的最后提供方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视觉盘点机器人除国家要求的必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外,招标文件对于强制认证和许可证未另作要求。*、视觉盘点服务器系为实现视觉盘点计算的专用设备,除国家要求的必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外,招标文件对于强制认证和许可证未另作要求。中标供应商答复:*、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文件,明确提出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A(即额定功率小于等于****W)的服务器。我公司提供的服务器单机功率在****W,不属于国家要求的强制性产品目录认证范围内,不需要提供*C认证......。*、智能识别摄像头(海康威视/DS-*CD***WXF-AYWA*)由阿依瓦根据其座位预约系统的实际图像采集需求,向海康威视提出在其标准产品DS-*CD***WXF上,开放相应接口并嵌入由阿依瓦自行开发电子防抖功能形成子型号DS-*CD***WXF-AYWA*,阿依瓦是作为座位预约系统的供应商......。*、视觉盘点机器人不需要强制认证......。*、我司所投视觉盘点服务器性能指标不在国家《强制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目录》中规定的服务器适用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强制认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年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目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额定功率小于****W的服务器,而****年修订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目录(****年修订)》中也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A(即额定功率小于****W)的服务器。而我司提供的*台工作站单机功率是****W,超过****W,所以不需要强制认证......。*、本项目不涉及分包,不提供分包合同。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称:**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于“**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盘点系统和智慧空间感知基础支撑系统建设项目”相关询问结果进行统一如下官方回复。该产品硬件所具备的相关功能在官方彩页和检测报告进行了统一描述,硬件出厂默认不具备电子防抖,同时提供开放型网络视频接口ISAPI,SDK,ISUP(*.*),GB*****(****)与第三方软件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方案由第三方提供,实际效果由第三方验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开标一览表采用货物类模板编制是否投标无效以及是否转包问题。《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供了货物、服务、工程等三类项目的开标一览表格式,但未规定投标供应商未按项目属性对应的格式编制、提交开标一览表的,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中标供应商虽然“未能在报价中对项目的服务需求进行明确体现和响应”,但在其商务技术文件中,已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服务内容)进行了响应,且无证据表明,其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中相关报价内容明显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主张“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类报价文件模板才能实质性响应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缺乏依据,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有效,并无不当。另,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内容由设备和系统集成服务组成,外购设备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分包,投诉人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中“制造商情况”信息为由,主张本项目属于“违规转包”,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结合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五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业绩,专家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所投的视觉盘点服务器和机器人制造商阿依瓦(**)技术有限公司是否符合许可制度、强制认证要求及所投产品响应是否真实准确、报价是否无效问题。《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未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视觉盘点机器人、视觉盘点服务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视觉盘点机器人、视觉盘点服务器的生产、销售环节须具有特定许可证。质疑阶段,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视觉盘点机器人(阿依瓦/AIRT**D*V*)、视觉盘点服务器(阿依瓦/主机工作站-定制算力)“不符合国家对服务器、机器人的强制认证要求”,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明确机器人产品暂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标供应商表示,投标产品盘点机器人(阿依瓦/AIRT**D*V*)无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视觉盘点服务器(阿依瓦/主机工作站-定制算力)因“*台工作站单机功率是****W,超过****W”而无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审查,机器人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服务器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A的服务器,中标供应商对投标产品视觉盘点服务器(阿依瓦/主机工作站-定制算力)的额定电流为*.**A作了解释说明 。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所投的服务器产品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投标报价应无效”、“所投的机器人产品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投标报价应无效”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认为“产品本身的运行安全、整机消防防火防爆无法得到保障,存在明显隐患”,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情况以及专家评审等情况,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是否具有“电子防抖”功能。采购需求“智能识别摄像机”,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产品为智能识别摄像头(海康威视/DS-*CD***WXF-AYWA*),技术参数(包括电子防抖)均响应无偏离。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表示,该型号智能识别摄像头支持第三方二次开发,经阿瓦依(**)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嵌入)二次开发后可以实现电子防抖功能,提供了产品彩页、阿瓦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智能识别摄像机规格说明)。**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月**日确认智能识别摄像头(海康威视/DS-*CD***WXF-AYWA*)“硬件出厂默认不具备电子防抖,同时提供开放型网络视频接口ISAPI,SDK,ISUP(*.*),GB*****(****)与第三方软件系统进行对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以及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所投座位预约系统-智能识别摄像头不符合参数‘电子防抖’功能”,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盘点系统和智慧空间感知基础支撑系统建设项目(编号:ZZCG****F-GK-***)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省财政厅 *、联 系 人:吴聪瑜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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