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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集《芦山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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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级部门可通过公文交换箱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芦阳街道迎宾大道*号) 三、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四、通过电话反馈:****-*******; 五、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反馈意见。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年**月**日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在芦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以下产业项目: (一)特色农业。农产品(含中药材)基地建设。 (二)制造业。纺织(纺织品生产及其相关配套产业)、锂电池负极材料及其关联产业、食药品及保健品加工、非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等。 (三)建筑业。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含康养、民宿、酒店、旅游地产),农旅融合(乡村**)、会展服务、科学技术、大数据、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贸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鼓励类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 申请本激励政策项目需满足以下投资条件: (一)投资额。项目须为投资方自主经营或自持比例达到**%以上。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万元(含)及以上的制造业,其中食药品及保健品加工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万元(含)及以上;单期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清洁能源开发;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万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其中民宿单期固定资产投资在***万以上。 (二)土地供应类项目。工业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年(纺织项目不低于*万元/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其中食品医药加工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三)厂房租赁项目。项目达产后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万元/年,其中纺织项目不低于*万元/年,食品医药加工项目不低于**万元/年。 第三条世界***强、中国企业***强、中国民营企业***强,以及*委、*政府确定的对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项目,按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并经人大、政协组织评议通过后,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万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当年结余滚存,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补足。引导资金用于对符合本政策的各类招商奖励和企业扶持。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第六条 工业用地。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用地。在城*规划区内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城*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工业项目“退城入园”,支持闲置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城*规划区外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土地开发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八条 物流用地。对按规划引进的重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厂房支持政策 第九条 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多层厂房的第二层按***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补贴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特殊厂房可按“一事一议”另行约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改造厂房。对现有厂房改造为多层厂房的,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对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企业自入驻标准厂房之日起给予半年建设期租金减免支持,半年建设期满后*年内租金减半补贴。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财力贡献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对在**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在**万美元(含)以上***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万美元(含)以上***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企业总部注册地迁至**并纳税的总部经济,给予其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经费扶持。 第十四条 对在我*新注册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万、***万、***万的落户奖励,并享受总部经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拥有多个类型或多项资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销售链条转移给予扶持。在**境内新注册并将产品销售链条转移到**结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予以奖补。 第五章 制造业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引导和支持绿色载能产业项目发展。推进***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增绿色载能产业纳入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政策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号)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投资条件的制造业项目企业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万元/亩及以上的,按*.*万元/亩给予企业开竣工激励奖励;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以下的,按*万元/亩给予企业开竣工激励奖励。开竣工激励奖励分三次兑现,在企业厂房建设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兑现**%开竣工激励奖励资金;企业按约定时间竣工验收后兑现**%开竣工激励奖励资金;企业按约定时间全面投产后兑现**%开竣工激励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投资条件的制造业项目,从建成投运并实际缴税后,超出约定亩均税收的增量部分,前*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给予经费支持,后*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引导和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一)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饭店等由文化旅游部直接评定的旅游品牌补贴,自获得批文起,在*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旅游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依法开发文化旅游。支持旧厂区、旧村落、旧街道改造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街区)、旅游景区,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投资改造,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大力支持闲置工业用地转型发展民宿。在城*规划区内符合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工业用地转型发展民宿的投资主体,可按照**-**万元/亩给予投资补贴。被评为乙级、甲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励。 (四)投资****万元以上的酒店、康养、农旅融合(乡村**)项目,按照实际固定投资的*%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投资*亿元以上的酒店、康养、农旅融合(乡村**)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五)投资*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照实际固定投资的*%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投资*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六)投资****万元以上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实际固定投资的*%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万。投资*亿元以上,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引导和支持服务业规上企业。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年度、月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二)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场等)、特色商业街、民宿等实施联营模式,联合组建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企业并统一管理,对纳入“规上”服务业或“限上”商贸流通业统计且批发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零售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营业额达****万元以上的,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且连续两年保持的“规上”“限上”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万元到*亿元(不含)的批发业单位,年零售额同比增长****万元到*亿元(不含)的零售业经营单位,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万元到*亿元(不含)的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万元;对上述同比增长*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亿元奖励*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万元。 (四)项目申报。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万元。 (五)项目融资。“规上”“限上”企业通过资本*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省级“三百工程”项目或省级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六)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实现年度地方财力新增贡献达到**万元及以上的按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给予经费支持,次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首次达到***万元、****万元、*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脱贫村建设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交易额达*万元的,次年给予*.*万元奖励;通过线上销售“天府乡村”公益品牌标识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万元以上的,次年给予*万元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企业自建境内外跨境电商O*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服务网点。**营业面积超过***平方米、***平方米的,经审核并报*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建设费用**%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万元、**万元。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万元、****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会展经济发展。鼓励我*企业组织**特色产品参加“川货全国行”等国内(*外)各类重大展会,每户每站给予*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我*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等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后展位费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支持现代物流产业项目。物流企业实现年度地方财力新增贡献达到**万元及以上的按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给予经费支持,次年兑现。 (二)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对在本*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万件且增幅**%以上的快递企业,或当年内新成立且快递业务量超过**万件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导支持服务业空缺门类发展 支持服务业空缺门类的企业落户**,首家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第七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工资薪金所得**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给予补贴,前两年补贴***%,后三年补贴**%,享受人才补贴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来芦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地中小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项目所在地园区与教育部门对接,按照自身意愿实行指标到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本人在芦就医实行绿色通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等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并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的有关材料,按规定课时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企业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技能提升补贴。 第八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提供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税金贷(税易贷)、园保贷、商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 第二十八条 **辖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融资的,按三个阶段累计给予****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报**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万元费用补助;第三阶段: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万元费用补助。在**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融资的,按两个阶段累计给予****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上*申请被**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对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的企业,再给予***万元费用补助。在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融资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资金补助。 第八章 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投资建设的可按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标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的*‰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万元。自企业资金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后,兑付奖励总额的**%,企业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 第三十一条拓宽招商渠道,聘请招商顾问、招商信息员开展招商引资,凡经招商顾问、招商信息员提供信息引进的项目,项目签约落地投产后,给予招商顾问、招商信息员*万元;对于*级部门提供信息并协助引进的项目,项目签约落地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达*亿元给予单位*万元办公经费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亿元给予单位*万元办公经费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亿元给予单位*万元办公经费奖励。 第九章 协调机制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商,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合同应充分约定项目投资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合同均要约定不得以本合同进行非法集资。正式合同作为各类**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得超过企业对地地方财力新增贡献。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由企业向*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级主管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行约定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估、核查、验收后,由*级主管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财政局按程序统筹安排于第二季度予以兑现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企业必须为企业征信系统诚信企业,黑名单企业不予兑现扶持政策。凡在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的企业不予奖励。企业未完成招商合同约定产值、税收等经营目标或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或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依法追回相关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上述各项条款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不含土地价款。 第四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第四十二条本政策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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