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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2024年2号)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GLZC****-C*-******-GXGY 二、项目名称:*******年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社工服务中心 地 址:******穿**路*号*-*-*号房 被投诉人:**桂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小区*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年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为:GLZC****-C*-******-GXGY)招标采购活动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避我机构在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内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故意在采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拒收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事项* 的答复中歪曲事实,说我机构在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已经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并在质疑答复中拒就本条质疑作出答复。*、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评分中的人员配置情况分,需要提交人员户口薄复印件进行打分,且人员只能是**的户口才能得分。*、成交公告信息不完整。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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